索引号 | 000014349/2019-13212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8-03-25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关于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2条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设内。(标黑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下同)
二、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据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0条;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4条;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6.2.5条;
三、其它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