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000014349/2019-132126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发布机构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发文日期 2018-03-25
文号 暂无 是否有效
信息名称 关于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关于居民住宅楼消防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来源: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 2018-03-25 15:32

一、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

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2条之规定: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设内。(标黑部分为强制性条文,下同)

二、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依据

(一)《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建筑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10条;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5.4.4条;

(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第  6.2.5条;

三、其它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定的禁止在居民住宅楼使用的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