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13215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3-21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从事食品生产经营须取得行政许可 |
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第三十九条:“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相关规定,对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国家可以设立行政许可。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国家有必要对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设定许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受理并审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