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132154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3-22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明确要求转基因食品须显著标识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解读:根据《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转基因食品进行显著标示。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共五类17种转基因产品,包括:(1)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2)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3)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4)棉花种子;(5)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