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132148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4-05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资格处罚力度加大,限制行业准入 |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解读: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本着“重典治乱”的立法理念,增加了关于严重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者一定期限或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相关活动的规定,极大增强了对食品安全违法犯罪分子的震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