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19-132146 | 信息分类 | 政策解读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16-04-07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
《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和许可证审查,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监管部门;严重违法的,应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服务。
解读:近年来,网购已成为一种新兴的食品经营业态,在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对网络食品交易行为予以规制。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增设了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的食品安全法定义务和责任,如其未尽相关义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致使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还应当与食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