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4-740534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4-05-23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州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分级分类评定管理办法 (试行)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加快推进构建我州差异化知识产权监管模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州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对各类拥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以及从事相关工作及代理的单位(以下简称信用主体)的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失信行为包括: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存在前款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在依法采集信用主体信息的基础上,依据本办 法对信用主体作出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定),并根据信用等级评定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的活动。
第五条 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州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工作。
各县(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知识产权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第六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定根据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投诉举报、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司法审判和公众评价,并结合上级推送的国家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以及州直相关部门通报的联合奖惩信息,进行综合评定。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依法依规根据信息归集等情况,实时更新信用等级。
第七条 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根据市场监管职责权限,遵循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精神,对信用主体的不同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和服务。知识产权信用等级分为A、B、C、D四类,每年进行一次评定。
第八条 知识产权信用等级的评定标准。
(一)A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严格,处于行业领先水平,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很小。A类信用等级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1.成立一年以上;
2.一年内无违反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未受到关于知识产权问题的任何处罚(依照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除外);
3.一年内没有生效的知识产权侵权司法判决或行政裁决,或有侵权行为但依法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知识产权信用评定时企业综合信用评定等级不是C类或者D类。
(二)B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良好,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较小。B类信用等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2次(含本数)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含本数);
2.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一年内存在2次(含本数)以内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3.依法依规应予惩戒的其他情形。
(三)C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基本健全,需要改进提升,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较大。C类信用等级属于下列情形之—:
1.一年内存在2次(含本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累计超过5万元(不含本数);
2.非恶意侵犯知识产权,但情节较为严重或者影响较坏;
3.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一年内存在2次(含本数)以上违法、违规行为,且均受到行政处罚;
4.阻碍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的行为。
(四)D类: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在一定时期内知识产权领域信用失信风险很大,存在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D类信用等级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一年内存在因知识产权犯罪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一年内存在2次(含本数)以上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且罚款及没收违法所得金额累计超过10万元的(不含本数);
3.近三年内,每年均存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
4.提交非正常专利申请、恶意申请商标注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5.从事无资质专利或商标代理行为的;
6.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7.因知识产权违法行为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
8.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告知,仍不改正知识产权侵权假冒行为的;按照《贵州省专利条例》规定,专利管理部门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侵权行为人有继续侵犯同一专利权、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9.不依法执行已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的;
10.妨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取证,情节严重的;
11.在知识产权项目申报、评优评奖中弄虚作假、串通相关单位或个人骗取财政资金或行政奖励,造成不良后果的;
12.知识产权项目承担主体,发生违法违规行为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不合规,被主管部门追究责任的;
13.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第九条 处理决定中包含多个不同种类或幅度的行政处罚的,以最重的种类和幅度确定知识产权信用评定等级。
第十条 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为A级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激励措施:
(一)以企业全面自治为主,除投诉举报、大数据监测发现问题、转办交办案件线索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以不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合理降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比例和频次,被随机抽中的,可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非现场检查措施。
(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
(四)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还可结合实际,依法依规采取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一条 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评为B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按常规比例和频次开展“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
(二)加强对轻微违法行为的行政指导,企业逾期不改正违法行为的,降为C类企业;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监管措施。
第十二条 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为C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实行重点关注,适当提高“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比例和频次;
(二)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依法予以从严审批;
(三)在资质核准、行政奖励、优惠政策等工作中,依法予以从严审批;
(四)申请办理经营异常名录移出时,进行实地核查,并开展信用约谈。
第十三条 对知识产权信用等级为D类的信用主体,实施下列监管措施:
(一)列入重点整治对象实行严格监管,有针对性地大幅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必要时主动实施现场检查;
(二)依法取消州级以上政府知识产权专项资金、计划、项目、奖励申请推荐资格;
(三)依法取消州级行政奖励、资助申请资格;
(四)行政审批中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五)不予授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荣誉称号等表彰奖励;
(六)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名单信息,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四条 对不利于信用主体的信息归集,应听取信用主体陈述,充分保障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对其合理诉求应予采纳。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试行)》相关规定,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州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保护科。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办理。
第十七条 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修复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2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