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乃银委员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的建议》收悉。现提出如下会办意见:
一、全州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情况
截至今年4月底,全州共有登记注册农民专业合作社9122户(包括分支机构),出资总额106.80亿元。
二、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开展情况
(一)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受理审查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相关要求开展受理、核准工作,并对外承诺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在审查中依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二)依法开展实质审查。根据法定文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要依法进行核实。接到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交虚假材料的举报,发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存在伪造等情形,指派人员对申请材料予以核准。经核实后,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根据核实情况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同时我局承诺不会随意实施实质审查。
(三)认真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审查,成员人数和比例须达到法定条件。对已迁入城镇居住但仍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居民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以按照农民身份对待,其成员身份证明为居民身份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身份证明。
(四)认真审核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的内容。严格审查章程的要件是否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章程必备事项的要求,严格审查章程规定的内容是否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章程内容是否前后矛盾不统一,章程上全体设立人的签名、盖章是否齐全,签名盖章是否符合规定等。对章程不符合的,要求申请人及时修正。
(五)认真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事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等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我局发现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违反名称管理规定、禁限用规则情形的,应当驳回申请,已设立的应当予以纠正。
(六)认真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事项,做到地址应当明确,容易查找,不能模糊不清。
(七)其他应当注意的审查事项。一是注意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材料时,签名是否齐备,材料上同一成员签名笔迹是否一致,变更登记申请材料的签名笔迹与前一次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申请材料商的签名笔迹是否一致。二是注意审查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做到提交的复印件清晰可辨。三是在审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委托代理时注意核对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与本人是否一致,要注意审查代理权限和期限。四是在颁发营业执照时要注意领照人是否有权领取营业执照。
三、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一)积极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年报。一是多种方式加强年报宣传,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张贴宣传海报、公告、悬挂年报横幅等传统宣传方式,广泛宣传,进一步引导辖区市场主体增强年报自主申报意识。二是通过各种媒体渠道,发送年报提醒和宣传年报相关要求,切实扩大市场主体年报工作的社会知晓率。2019年度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年报8966户,已年报8296户,年报率92.53%。2020年度年报工作正在进行中。
(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异常名录的管理工作。及时对因各种原因被列为经营异常目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向社会进行公示,实施信用监管,联合惩戒。截至2021年5月10日,我州农民专业合作社因未年报、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等原因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1364户、2171条数据,其中信用修复移除545户、719条数据。
(三)摸底排查。组织各县市对辖区内农业专业合作社进行梳理排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分类处置,依法依规进行设立登记和注销工作,1-4月全州新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94户,注销95户,同时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及时共享给同级农业农村、水务、税务、林业、供销等部门和单位认领。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工作。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来进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登记工作;
(二)做好分类处置工作。对不再实际经营的合作社引导其自愿注销;对缺乏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特征,但符合其他市场主体设立条件的,引导其自愿设立为其他市场主体形式;对适用简易注销的合作社指导并帮助其进行简易注销。
(三)配合主管部门做好部门信息共享工作。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抽查抽检存在异常情形的合作社名单,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共享给同级农业农村、水利、税务、林草、供销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异常名录农专的监管。
(四)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监管工作。一是切实加强对全州农专年报公示工作的督查指导,持续开展宣传工作,营造年报氛围,强化主体责任意识,履行法定义务;二是进一步指导农专准确填报年报信息,提升年报数据质量。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2021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