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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商务局:
石修元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引导农村电商发展的建议》收悉。现提出以下会办意见:
一、我州食品、食用农产品基本情况
州气候宜人,环境保护良好,食品、食用农产品资源丰富,主要的食品、食用农产品资源有茶叶、大米、肉制品、米酒、酸汤、蓝莓、茶油、辣椒、蔬菜、腌鱼腌肉、腌汤等,其中雷山银球茶、香禾糯、鱼酱酸、红酸汤等产品在省内外都有较高知名度。
二、食品、食用农产品的市场准入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包括两个方面。
1、拟进行食品生产经营的申请人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准予许可。
2、销售食用农产品的,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
关于网络食品,《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入网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类别范围销售食品,入网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许可的经营项目范围从事食品经营。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除外。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通过网络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食品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其制作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许可。
关于建议中提到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农村电商,因为销售的是食用农产品,依法是不需要食品经营许可或食品生产许可的。
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入网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等材料进行审查,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入网食品添加剂经营者营业执照以及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如实记录并及时更新。
其中第二款已经明确指出,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只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无需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生产许可证。
我局通过分析,认为部分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两个概念的区分不清晰,导致在向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进行经营类别申报时,把“食品”作为网络销售的经营项目。因无法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经营许可证,从而未能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的审查。
建议中提到“引导和协助农村电商发展中心及食品生产企业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其中农村电商发展服务中心以销售产品为主,非食品生产企业,不具备食品生产许可条件,无法办理食品生产许可,应当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进行经营。食品生产企业只要符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细则及相关要求,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办理食品生产许可。
三、近年来我局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指导帮扶
近年来,我局按照《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和《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及其细则和相关要求,积极引导及指导帮扶市场主体,为具备条件的食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体工作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或食品经营许可,现全州获证食品加工企业295家,产品覆盖了桶装水、大米、红酸汤、茶叶、肉制品、酒类、鱼酱酸、青钱柳等州内大部分产品类别,食品生产逐步趋于规范,食品品牌知名度逐步提高,食品加工业有了长足发展。全州获证食品流通类经营市场主体24098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