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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2019年2月份受理工作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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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12315投诉举报中心

2019年2月份受理工作分析报告


一、受理投诉举报、咨询基本情况

2019年2月份,全州12315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共受理来电、来人、来函、来访共1477件。其中投诉302件,占受理总数20.47%;举报36件,占受理总数2.44%;咨询1139件,占受理总数77.12%。本月办结的投诉案件中涉及争议金额123.68万元,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22.4万元。

本月受理案件比1月份受理(2042件)减少了565件,其中:投诉302件,比上月(437件)减少了135件;举报36件,比上月(57件)减少了21件;咨询1139件,比上月(1548件)减少了409件。本月比上月案件减少原因:二月份适逢春节,其购物、消费基本在年前完成,且本月阴冷天气居多,外出游玩及外来游客均减少,消费纠纷投诉量相对减少。具体情况如下表:

指标

本月(件)

上月(件)

环比增长(件)

环比增长率

投诉

302

437

-135

-30.89%

举报

36

57

-21

-36.84%

咨询

1139

1548

-409

-26.42%

总件数

1477

2042

-565

-27.67%

二、投诉举报热点分析

2月份受理消费投诉302件,其中,商品类投诉151件,占本月消费投诉的50%;服务类投诉151件,占本月消费投诉的50%。本月受理消费举报案件36件,其中,商品类举报25件,服务类举报11件。

(一)本月受理151件商品类消费投诉,其中,排名第一位的是交通工具类,主要投诉方面:汽车及零部件、配件质量,定金纠纷等,相关投诉24件、占本月商品类投诉的15.89%;第二位是食品类,主要投诉方面:过期食品、外包装虚假广告等,相关投诉17件、占本月商品类投诉的11.26%;第三位家用电器类,主要投诉方面:电视机、空调等家电质量问题商家不履行“三包”等,相关投诉14件、占本月商品类投诉的9.27%。商品投诉具体情况见下表:

投诉的消费热点

数量()

占热点比例(%)

占总数比例(%)

其他商品

27

17.88

17.88

交通工具

24

15.89

15.89

食品

17

11.26

11.26

家用电器

14

9.27

9.27

烟、酒和饮料

13

8.61

8.61

服装、鞋帽

12

7.95

7.95

通讯产品

12

7.95

7.95

燃料

7

4.64

4.64

家居用品

5

3.31

3.31

首饰

5

3.31

3.31

房屋

3

1.99

1.99

药品

3

1.99

1.99

计算机产品

2

1.32

1.32

保健品

2

1.32

1.32

宠物及宠物用品

1

0.66

0.66

装修建材

1

0.66

0.66

儿童用品

1

0.66

0.66

农资用品

1

0.66

0.66

布料、毛线

1

0.66

0.66

总计

151

100

100

(二) 本月受理151件服务类消费投诉,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33件居第一位,占本月服务类投诉的21.85%,主要投诉方面:强制住宿不退款、环境卫生差等交通运输服务20件居第二位,占本月服务类投诉的13.25%,主要投诉方:出租车拒载、中途甩客等;文化、娱乐、体育17件居第三位,占本月服务类投诉的11.26%,主要投诉方面:健身房预付卡拒绝退款侵害消费行为等。服务投诉具体情况如下表:

投诉的消费热点

数量()

占热点比例(%)

占总数比例(%)

餐饮和住宿服务

33

21.85

21.85

交通运输服务

20

13.25

13.25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17

11.26

11.26

中介服务

12

7.95

7.95

电信服务

10

6.62

6.62

互联网服务

9

5.96

5.96

公用事业服务

7

4.64

4.64

美容、美发、洗浴服务

7

4.64

4.64

邮政服务

6

3.97

3.97

其他服务

6

3.97

3.97

物业服务

5

3.31

3.31

旅游服务

4

2.65

2.65

金融服务

4

2.65

2.65

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

3

1.99

1.99

卫生保健、社会福利

3

1.99

1.99

洗涤、染色服务

2

1.32

1.32

专业技术服务

1

0.66

0.66

租赁服务

1

0.66

0.66

社会服务

1

0.66

0.66

总计

151

100

100

(三)本月受理商品类举报25件,占本月举报案件的69.44 %,其中:食品7件居第一位,占本月商品类举报的28%,主要举报方面:三无食品、过期食品、虚假广告等;烟、酒和饮料5件居第二位,占本月商品类举报的20%,主要举报方面:假冒品牌酒、假冒商标、过期饮料等;燃料3件居第三位,占本月商品类举报的12%,主要举报方面:成品油、天燃气质量等,具体举报案件分类如下表:

举报的消费热点

数量()

占热点比例(%)

占总数比例(%)

食品

7

28

28

烟、酒和饮料

5

20

20

其他商品

4

16

16

燃料

3

12

12

医疗器械

2

8

8

保健品

1

4

4

服装、鞋帽

1

4

4

药品

1

4

4

家居用品

1

4

4

总计

25

100

100


(四)本月受理服务类举报11件,占本月举报案件的30.56%,其中:餐饮和住宿服务举报5件居第一位,占本月服务类举报的45.45%,主要举方面:线上虚假宣传、环境卫生、服务人员态度差等,具体分类情况如下表:

举报的消费热点

数量()

占热点比例(%)

占总数比例(%)

餐饮和住宿服务

5

45.45

45.45

其他服务

2

18.18

18.18

互联网服务

1

9.09

9.09

邮政服务

1

9.09

9.09

文化、娱乐、体育服务

1

9.09

9.09

销售服务

1

9.09

9.09

总计

11

100

100

三、区域分布情况分析

(一)本月消费投诉举报案件338件(其中;投诉302件、举报36件),其中:黔东南州籍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278件,占82%;黔东南外籍消费者投诉举报60件,占18%。

(二)全州旅游景区受理投诉举报58件,占全州总数的17.16%;其中:排位居前的主要有:住宿服务16件、餐饮8件、出租车服务2件、停车场服务6件、门票4件、食品3件。中药材2件、网络订购14件、摆渡车1件、船票2件。

重点旅游景区处理投诉举报情况(2月)

景 区

名 称

投诉案件数(件)

挽回经济损失(万元)

投诉内容

镇远古城景区

5

0.15

餐饮服务、住宿

西江苗寨景区

10

1.29

住宿、门票、摆渡车、中药材、网络订购

凯里经济开发区旅游购物店

1

0.32

中药材料

万达小镇景区

0

0


肇兴侗寨景区

3

0.26

住宿、门票

下司古镇

1

0.09

住宿

温泉景区

4

0.12

餐饮服务、船票、网络订购

巴沙景区

0

0


四、案件回访情况:1月份对办结的298件案件进行回访,满意率98.62%








案例: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认真做好“春节”消费

投诉举报处理工作


“春节”期间,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加强12315热线值守工作,认真、及时受理消费者投诉举报,快速处理消费纠纷,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月4日---2月10日,全州共受理投诉举报案件51件,及时办结35件,共计挽回经济损失2.16万元;受理咨询案件324件。投诉内容主要涉及汽车贷款、餐饮、电梯故障、电话订票、停车场价格不明示和不开具发票、酒吧拒绝消费者带酒水、出租车平台电话预约、住宿、景区门票价格及商品质量纠纷等

如:2月4日20:41,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粟先生称:2019年2月1日我在三穗县富民路附近××水果店购买一提红心柚,价值57元,用微信支付,回家打开后发现不是红心的而是白的,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说红心柚不一定是红的。水果店的行为涉嫌欺诈消费者,要求退货退款,请求市监部门维权。三穗县市场监管局值班人员接到投诉后,立马组织双方协商,并对经营者虚假宣传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经营者当场退还消费者57元,纠纷得到解决。

2月5日21:43,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接到浙江省杭州市消费者宋先生称:2019年2月4日我在“飞猪”上根据其网页宣传预订了雷山县西江距离观景台300米处的民俗客栈,但实地查看其民俗客栈距离观景台有2公里,宣传情况不实,要求退还住宿费298元,“飞猪”和客栈拒绝,协商无果,请求市监部门维权。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及时和酒店联系,该酒店经理给消费者赔礼道歉,并退还消费者298元。宋先生电话回复:谢谢你们在春节期间给我们及时解决问题。

在此期间,营造“食之放心、住之安心、行之顺心、游之舒心、购之称心、娱之开心”的旅游消费环境和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各地结合实际,做实做细基础工作,落实措施,强化监管,2019年春节黄金周旅游市场秩序平稳有序做好保障。如: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西江景区监管实际,在2019年春节期间制作了《关于在春节黄金周期间严禁经营户欺客宰客、强买强卖、擅自乱涨物价等行为的公告》,督促、教育经营户依法从事经营活动,合法经营,保证所生产、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不得哄抬物价、强买强卖、欺行霸市;不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失效变质、腐烂变质的食品和不合格的商品,不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不得设置消费陷阱,欺诈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