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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阳亮珠宝店不正当有奖销售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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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49

当事人:凯里市阳亮珠宝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2601MA6HJ1HX8E

住所:凯里市大十字地下商业街州人防商铺6号

经营者:阳红亮

2023年10月11日,本局对位于凯里市大十字地下商业街州人防商铺6号的凯里市阳亮珠宝店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进大门右侧摆放含有“贺中秋 庆国庆 活动时间:2023年9月28号-10月3号买满4999黄金珠宝送新能源电动车4000元的首付或送新娘百分百3999元婚纱照”等内容的展架。进大门左侧柜台墙上张贴含有“金六福吉祥珠宝  贺中秋 庆国庆  克重黄金 一等奖:买克重黄金,工费免费!旧金换款,以克换克,免折旧费,工费也免费!”等内容的广告和含有“金六福珠宝 贺中秋 庆国庆  正价黄金珠宝 一等奖 买100元送100元,以此类推”等内容的广告;在前台柜台上放置含有“金六福珠宝 贺中秋 庆国庆 买正价黄金珠宝满1000元送800元,买正价黄金珠宝满99元送月饼一盒。预存多少,送多少,返多少!预存1000元送1000元返1000元………。本次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的广告宣传单。另外,现场还发现当事人在大门中间柜台下方张贴含有“买首饰首选金六福珠宝”内容的广告。当事人进行有奖销售活动开展的上述宣传,未明确公布奖项参与条件、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场所放置的标注有“在本次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的宣传单,涉嫌违反《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张贴含有“首选”内容的广告,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

在调查过程中,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店长、前台经理、主管、职工进行询问,并调取相关证据材料。同时依法对广告经营者凯里市邹氏图文广告部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经营者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                  

经查,当事人凯里市阳亮珠宝店成立于2019年1月22日,主要经营黄金、钻石、银饰等产品。当事人为增加客流量,自2023年9月28日至10月3日开展“贺中秋 庆国庆”抽奖式有奖销售和附赠式有奖销售活动,通过经营场所展板、散发宣传单的方式进行宣传。同时在有奖销售方案明确此项活动不可以与其他折扣、优惠活动同时享受,特价货品与克重黄金不参与。其中抽奖式有奖销售分为2种,一种为“克重黄金”设一等奖10名(买克重黄金,工费免费!)、二等奖10名(买克重黄金,工费打5折!)、 三等奖30名(买克重黄金,工费打6折!)、 四等奖50名(买克重黄金,工费打7折!)、五等奖100名(买克重黄金,工费打8折!)、六等奖100名(买克重黄金,工费打9折!);另一种为“正价黄金珠宝” 设一等奖100名(买100元送100元,以此类推) 、二等奖100名(买100元送90元,以此类推)、三等奖200名(买100元送80元,以此类推),但当事人在开展上述抽奖式有奖销售前未明确公布奖项参与条件、开奖时间、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弃奖条件、限制性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

当事人开展的附赠式有奖销售包括“买满4999黄金珠宝送新能源电动车4000元的首付或送新娘百分百3999元婚纱照”、“买正价黄金珠宝满1000元送800元”、“买正价黄金珠宝满99元送月饼一盒。”、“预存多少,送多少,返多少!预存1000元送1000元返1000元,预存5000元送5000元返5000元,预存1万元送1万元返1万元”、“婚庆三金4999元起,买三金享十大优惠,1送洗衣机一台,2减500元现金,3送结婚当天布置,4送金沙摆件一个,5送足金貔貅(价格198元),6送羽绒被一床,7送音响使用1天,8送婚房布置,9送10个围裙和200-500个一次性水杯,10送结婚当天新娘服一套。”但当事人在上述有奖销售活动宣传内容中未明确公布全部奖品的数量、种类、品名、兑奖时间、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限制性条件等信息。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期间的营业额为96762元。

另查,当事人在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宣传单上标注有“本次活动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内容,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通过使用该条款获取违法所得。

此外,当事人于2023年9月28日开始在开展附赠式有奖销售发放的广告宣传单上标注有“首家推出买克重黄金免工费的模式”等内容,同时在经营场所张贴含有“买首饰首选金六福珠宝”内容的广告,但无相关证据和依据支撑上述涉案“首家”“首选”宣传用语,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经核实,当事人涉案上述广告系委托凯里市邹氏图文广告部制作印制,其中涉案宣传单印制500张,费用150元;含有“首选”内容的广告制作印制1张,费用12元。因当事人未对涉案广告宣传单发放作记录,无法查明已发数量,但案发后已将剩余广告宣传单和涉案“首选”广告进行销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3.梁x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4.陈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5.王x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6.吴x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7.吴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8.杨x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未公布有奖销售信息、发布违法广告和侵犯消费者权益的事实。

9.邹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凯里市邹氏图文广告部制作印制违法广告的事实。

10.邹xx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委托凯里市邹氏图文广告部制作印制违法广告的事实。

11.金六福10.1活动方案、阳亮珠宝店十一活动自述说明,证明当事人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的事实。

12.清单凭证,证明当事人涉案广告费用的事实。

13.阳亮珠宝店情况说明、关于阳亮珠宝店国庆活动情况说明书和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案发后已将涉案违法广告进行销毁和开展有奖销售活动期间营业额为96762元的事实。

14.对凯里市邹氏图文广告部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委托凯里市邹氏图文广告部制作印制违法广告的事实。

15.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合法的经营主体资格的情况。

16.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及合法委托代理人身份。

17.相关人员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和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4122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43号),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截至202413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和听证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展上述有奖销售活动未明确公布奖项参与条件、开奖时间、奖品种类、奖品数量、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弃奖条件、限制性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的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在有奖销售前,应当明确公布奖项种类、参与条件、参与方式、开奖时间、开奖方式、奖金金额或者奖品价格、奖品品名、奖品种类、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兑奖时间、兑奖条件、兑奖方式、奖品交付方式、弃奖条件、主办方及其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变更,不得附加条件,不得影响兑奖,但有利于消费者的除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项“经营者进行有奖销售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一)所设奖的种类、兑奖条件、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等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的规定,构成了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内容规定其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

其行为违反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规定,构成了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发布上述含有“首家”“首选”内容广告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分别实施了不正当有奖销售、侵害消费者权益和发布违法广告三个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三个不同法律条款,且三个违法行为之间没有牵连关系,应分别处罚,一并执行。

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鉴于发布载体为传统纸质广告,方式相对单一,限于在经营场所范围,持续时间较短,影响较小,属于初次违法,同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能够如实陈述违法事实,认识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进行整改,主动撤除违法广告信息,并销毁违法广告宣传单,积极减轻危害后果和不利影响,危害后果轻微,具有不予行政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规定,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因当事人在中秋、国庆期间开展有奖销售活动,目的是为了聚拢人气,吸引客流,促进销售,且有奖销售已完成举办,违法行为已经产生一定程度不可逆转的危害后果,妨碍同类商品经营者的公平竞争,对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造成一定影响。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短,违法行为相对轻微,危害后果相对较轻,危害性相对较小,案发后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撤掉有奖销售广告信息,减轻危害后果,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情形。参照《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可参照下列规则实施行政处罚:(二)同时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且没有从重情节的,一般给予减轻行政处罚;”规定,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危害对象、涉案金额、社会影响、危害后果、案发后整改等情况,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从事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属于初次违法,制作含有违规内容的广告宣传单近半未发放,暂无证据证明利用格式条款获取违法所得,危害后果较轻,具有《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可以从轻行政处罚情形。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对当事人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

对当事人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36000元。

对当事人实施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单处或者并处警告,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元。

以上罚款合计37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开展非税业务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规定,对当事人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应当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要引以为戒,切实履行好社会主体责任,进一步规范广告发布行为。

2.要加强学习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措施,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信用,规范广告经营发布行为。

3.经批评教育后,仍未停止广告违法行为,或继续存在违反广告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依法从严查处,公开曝光违法行为。          

                          黔东南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3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