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24年以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系统以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为抓手,重拳出击,依法查办了一批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现将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凯里惠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6月19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存在限制客户退换房权利的情况。
经查,当事人与消费者签订统一制定的“商品房认购书”含有“五、乙方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惠邦学府世家营销中心支付首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乙方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六、如乙方履行完毕本认购书义务但甲方未能为乙方保留该房号的,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但不再承担其他责任。”等内容,该条款排除消费者因当事人违约依法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损失的权利,减轻了当事人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同时认购书第七条规定“七、乙方同意签署本认购书后不更名、不增减名、不换房”,该条款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和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龙隽未在网络平台公示证照信息和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3月1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其在当事人经营的凯里市熊猫叮咚店购买生日蛋糕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维权。经查,当事人2021年10月开始运营“熊猫叮咚凯里店”微信小程序,但未在微信小程序商城上传、公示营业执照信息和相关行政许可信息;2024年1月开始运营在美团AAP平台开设的“熊猫叮咚·生日蛋糕(凯里市店)”商铺,但在经营地址变更后,未按要求将变更的营业执照信息及时在美团平台店进行公示。另查明,2024年3月5日当事人原经营的凯里市小叮咚餐饮店在为消费者提供预订蛋糕服务中,向消费者宣称可以制作九层蛋糕并提供图片供消费者浏览,但向消费者制作安装的蛋糕只有三层,与预订时向消费者说明、展示的样品图片不一致,欺骗消费者。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五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贵州丰恒置业有限公司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5月1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丰恒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营销中心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制作并向消费者发放的购房代金券上印有“最终解释权归贵州丰恒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字样。另发现当事人与客户签订的“【丰恒江上院】商品房定购协议书”中含有“六、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应与本定购协议姓名一致,不能换名及更换楼宇。”等内容,同时在合同格式条款中仅规定消费者的违约责任,而对经营者自身的违约责任只字不提,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以及免除经营者依法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和《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在与购房者签定认购协议书中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案
2024年4月19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与购房者签定的认购协议书中第9点内容规定“本协议之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甲方为三穗经纬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规定最终解释权归经营者所有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凯里市下司古镇福缘朱砂专卖店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2024年6月18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下司古镇福缘朱砂专卖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大门左右两侧摆放的告示标注含有“本店主要经营:紫金砂、红辰砂、帝王砂、朱砂结晶体、朱砂原矿石。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等内容;同时其在店内柜台摆放的价目表最下端标注含有“最终解释权归福缘朱砂所有”等内容。
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和“最终解释权归福缘朱砂所有”内容规定单方面享有解释权,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六项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丹寨县麦香云朵烘焙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8月9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在丹寨县麦香云朵烘焙店购买主题加高蛋糕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维权。经查,当事人公示的《牛奶奶油动物奶油调记》价目表“主题加高”蛋糕16寸销售单价为388元,2024年8月9日向举报人销售并收取“主题加高”生日蛋糕费用408元,与公示的价格不一致。举报人2024年8月9日上午在当事人处定制16寸“主题加高”生日蛋糕,下午取货时要求赠送20个餐具,当事人只提供10个免费餐具,对额外的10个餐具加收20元,但未以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对赠送的餐具超过上限后会收取费用向消费者说明或者告知,属于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当事人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丹寨县罗记马肉馆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
2024年8月10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接到匿名举报电话,称2024年8月9日晚,在丹寨县罗记马肉馆就餐时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请求维权。经查,2024年8月9日晚,当事人为举报人所在的6桌号提供餐饮服务时,举报人点菜主菜品为“爆炒马黄喉”,等餐过程中,工作人员告知“爆炒马黄喉”已经销售完毕,建议更换为“爆炒马板肠”,结账后发现“爆炒马板肠”销售价格为58元/份,而“爆炒马黄喉”销售价格为48元/份,当事人更换菜品未以通知、店堂告示等方式告知两种菜品价格差,导致消费者多付50元,属于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当事人提供的商品的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