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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美销售侵犯 “飞天”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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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2022年1月7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凯里市公安局移送案件线索,称吴某美分3次向投诉人(消费者)销售标有“飞天”贵州茅台酒36瓶,获取经营额81600元,上述商品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飞天”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案发后当事人吴美主动赔偿消费者14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撤案公安机关以“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当事人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没有犯罪事实”为依据移送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后,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涉案商品实施扣押行政措施,并开展执法调查。经查,当事人未履行食品经营者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义务,为谋取非法利益,从不明渠道购进标注有“飞天”标识的贵州茅台酒进行销售,侵犯了“飞天”注册商标持有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事实。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及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等情形,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主动缴纳罚款,承担违法后果。

启示和体会:本案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销售不明来源的高档白酒,侵犯了注册商标持有人专用权,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对市场经济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该案中,公安机关经审查没有犯罪事实,积极将案件线索移送同级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作出处理,推进了“双打”工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案件移送机制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