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止食品浪费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决制止餐饮环节食品浪费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制止餐饮食品浪费专项行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凯里市某餐饮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2023年3月31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某餐饮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二、凯里市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2023年3月31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某火锅店开展执法检查。经查,该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岑巩县某酒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2023年3月31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岑巩县一品某酒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在经营场所内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四、镇远县某农家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2023年3月20日,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远县静贤居农家乐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五、剑河县某火锅店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2023年4月26日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剑河县某火锅店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六、台江县王某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2023年3月31日,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王某经营的台江县桃源山庄进行检查,发现该店未在经营场所内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提示提醒,也未在醒目位置张贴或者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台江县某民俗农家乐有限责任公司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提示提醒案
基本情况:2023年3月31日,台江县市场监管局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制止餐饮浪费专项执法行动,发现台江县某民俗农家乐有限责任公司存在未主动对消费者进行防止食品浪费消费的提示提醒,未到醒目位置张贴摆放反食品浪费标识的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食品浪费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