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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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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以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专项行动,围绕重点行业领域,狠抓重点工作任务,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现对部分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三穗县芝鑫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三穗县芝鑫商贸有限公司对其销售的“健康坊牌HOH-V8型水质处理器”进行宣传,内容含有“含有丰富离子态矿物质微量元素,有效防止骨质疏松,增强老年人体质”“碱性功能水与糖尿病”“长期饮用健康坊功能水可以提高人本免疫力、增加抗病能力、预防流感等疾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构成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剑河县人民医院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剑河县人民医院于印制内容含有“几乎所有眼镜店配镜人员都不是眼科科班出生的医师,他们没有通过正规的眼科临床学习和实习,都是通过一些培训机构培训就出来给人验光、配镜,根本不了解我们眼球的基本解剖结果及近视、远视、弱视发病的基本原理”的宣传资料进行宣传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构成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案例三:施秉县莫祥林母婴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施秉县莫祥林母婴店通过网络APP销售“乳铁蛋白粉奶粉”,并在该APP上宣传商品具有“预防感冒、增强免疫”等功效,对产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对其产品做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款两仟元整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凯里市姜勇涉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企业名称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姜勇在未取得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凯里市姜记珠宝店招牌、装潢、售后保证单上使用“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名称等内容,并加盖自行刻制的“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凯里店售后服务专用章”,引人误认为其商品与“香港金六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的规定,构成混淆行为。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贵州苗鼎本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苗鼎本草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通过组织人员集中播放宣传视频等方式,宣传其销售的“老苗圣宝”牌五蛇苗草酒及台湾软玉水疗垫具有治疗疾病的作用。当事人对产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对其产品做虚假的商业宣传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施秉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处罚款两仟元整8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