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店不履行退货义务 三地工商联合维权
靳先生投诉网店不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要求工商维权一案,近日,经黔东南州工商局与深圳、北京两地工商联合调查处理,督促网店主动履行“七日无理由退货”义务,靳先生在电话中表示了感谢和满意。
2014年8月4日上午,消费者靳先生到镇远县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称:其于7月27日在赶集网上购买了1部苹果5S手机,价款1300元。8月2日货到付款,收到手机后,投诉人对该手机不满意,下午即退货。8月4日网店确认收到退货,但申明不给予退款,并将投诉人QQ加进黑名单。于是,靳先生到工商部门投诉要求予以维权。
接到投诉后,镇远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及时收集了靳先生提供的收货单、退货单、收货跟踪单、退货跟踪单、通话记录等有关材料。
经查:靳先生于7月27日在深圳赶集网上购买1部苹果5S手机,价款1300元。先是将100元订金存入网店账户,在8月2日收到该手机时,付给了镇远县邮政速递物流营业部代收货款1200元。收到手机后,靳先生对该手机不满意,下午即通过韵达快递公司退货。经联系,网店确认于8月4日收到退货,但申明不给予退款,并将投诉人QQ及电话号码均加进黑名单。
因本网络交易投诉案涉及的经营者及网络平台均在外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消费者因网络交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向经营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向第三方交易平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规定和《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活动中的消费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的,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消费者投诉办法》处理。”的规定, 8月6日,镇远县工商局上报由黔东南州工商局;8月8日,黔东南州工商局将移送到经营者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部门和网络交易平台“赶集网”所在地北京市工商部门处理。
经过上述两地监管部门的大力支持,2014年8月15日,网店经营者主动打电话联系靳先生要求提供收款银行账号。靳先生当即提供了农业银行账号,并于当日收到1200元退款(扣除运费),靳先生在通话中表示了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