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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人字梯致摔伤 工商速维权挽回损失近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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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3月30日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中心接到投诉人官某投诉称:“2016年12月在丹寨县某商行购买了一架铝合金人字梯,2017年2月24日下午消费者在使用梯子的过程中,铝合金人字梯支撑架突然弯曲倒下,导致消费者从梯子上摔下受伤。经县人民医院检查,此次摔伤造成消费者左手腕关节骨粉碎性骨折,于2017年2月26日下午转院至黔东南州人民医院治疗,在医治过程中产生大量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共计9.64万元,请求县市监给予维权”。

接到投诉后,县市监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消费者投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经调查核实,某商行销售的铝合金人字梯属于“三无”产品。根据《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017年4月7日上午,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消费者、经营者双方进行现场调解。通过宣传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向双方讲清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听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经县市监对双方当事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经营者一次性赔付消费者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8.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