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3〕33号
当事人:凯里市余有家居用品百货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1MA6E9RH1XJ
住所: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国际商贸城20栋6区6108、6110号
2023年7月28日,我局接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投诉线索称:凯里市国际商贸城文化东路余有家居用品百货店非法销售其公司已注册的“南孚”、“丰蓝”牌电池,请求我局及时打击非法销售点,并依法处理。2023年7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凯里市余有家居用品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外包装标示有“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生产地址:福建省南平市工业路109号”的如下“南孚”、“丰蓝”牌电池:(1)名称为南孚聚能环4、型号为5号LR6-2B/1.5V、生产日期为2023-03的无汞碱性电池,共120粒;(2)名称为南孚聚能环4、型号为5号LR6-2B/1.5V、生产日期为2023-04的无汞碱性电池,共266粒;(3)名称为南孚聚能环4、型号为5号LR6-2B/1.5V、生产日期为2022-08的无汞碱性电池,共6粒;(4)名称为南孚聚能环3代、型号为7号LRO3-2B/1.5V、生产日期为2022-08的无汞碱性电池,共140粒;(5)名称为南孚聚能环3代、型号为7号LRO3-2B/1.5V、生产日期为2023-04的无汞碱性电池,共300粒;(6)名称为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型号1号R20PD1.5V、生产日期为2022-09的电池,共14粒;(7)名称为丰蓝1号燃气灶电池、型号1号R20PD1.5V、生产日期为2022-07的电池,共8粒。上述5号“南孚”牌电池共392粒,7号“南孚”牌电池共440粒,1号“丰蓝”牌电池共22粒。经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鉴定证明》((2023)南孚打假080910号)进行辨认,上述5号“南孚”牌电池共392粒、7号“南孚”牌电池共440粒均属侵犯“南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商品,1号“丰蓝”牌电池共22粒属侵犯“丰蓝”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8月17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第40077373号“南孚”注册商标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20年07月14日,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第11677666号“丰蓝”注册商标的注册人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4年04月07日,有效期至2024年04月06日。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证明》((2023)南孚27071913号),“南孚”牌5号和7号电池的出厂价均为1.8元/粒,1号“丰蓝”牌电池出厂价为3元/粒。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商品一部分是到自称为贵阳的南孚电池代理商开车送货上门时进购;一部分是当事人的客户因欠其货款,为偿还欠其货款,用“南孚”牌电池和“丰蓝”牌电池抵扣给当事人。当事人获取上述涉案商品均未向供货商索要进货票据及供货商相关资质材料,未能提供商上述涉案商品的提供者,也未能提供涉案商品的具体进购数量和销售数量。当事人销售的上述5号和7号“南孚”牌电池均以1.5元/粒进购,以2元/粒售出,进购价与正品5号和7号“南孚”牌电池的出厂价1.8元/粒相比每粒低0.3元;销售的上述1号“丰蓝”牌电池以2.5元/粒进购,以3.5元/粒售出,进购价与正品1号“丰蓝”牌电池相比每粒低0.5元。因当事人购进上述涉案商品不能说明进货渠道,未能提供供货商的相关资质材料和进销货票据等材料,也未能提供上述涉案商品的具体进购数量和销售数量,且未建立进销货台账,故无法精准计算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本局认定为没有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对第40077373号“南孚”、第11677666号“丰蓝”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2023)南孚打假080910号)的辨认结果无异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7月31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的《现场笔录》、现场检查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2.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证明》((2023)南孚打假080910号)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事实;
3.对当事人经营者及经营人员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南孚”、“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事实;
4.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2023)南孚27071913号1份,证明当事人获取涉案商品的价格低于正品出厂价格的事实;
5.第40077373号和第11677666号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为第40077373号和第11677666号商标主持人的事实;
6.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提交的《关于要求协助打击侵权假冒南孚、丰蓝1号电池产品的投书报告》,证明案件来源;
7.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注册商标注册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8.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均有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签字或盖章认可。
2023年9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3〕26号),截至2023年10月12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上述侵犯第40077373号“南孚”、第11677666号“丰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在本案调查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态度较好,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态度诚恳,能较好认识自己的错误,且属初次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六条,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及过罚相当的原则,经综合裁量,决定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时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标注有“南孚”注册商标的5号电池392粒、没收标注有“南孚”注册商标的7号电池440粒,没收标注有“丰蓝”注册商标的1号电池22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日起15日内凭贵州省财政电子票据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电子化管理一体化系统发送的缴款校验码到各个开展非税业务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0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