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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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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黔东南 市监 食罚 2019 3

当事人  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食品经营许可证:JY35226010025877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525226006707340038                                

住所(住址):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迎宾大道 14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杨智勇                                

 

201948日,我局对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校食堂存在擅自变更经营范围从事冷饮生产销售和副食经营、未能如实记录进货台帐和查验购进产品证明和索取票据。随后我局责令当事人于2019416日前改正前述违法行为。201956日,我局再次到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食堂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变更许可范围,经营有杯装甜酒(冷饮),副食店仍在营业,进货查验仍存在台帐记录不完整,未索取查验购进牛肉的检疫证明等行为。2019年5月9日,我局对当事人采购牛肉只查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没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食品经营许可载明的许可事项发生变化未按规定申请变更经营许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随后执法人员对博南高级中学膳食科科长熊召琴、常务校长吴寿举、校长助理廖海珍、会计杨玮炜、后勤处主任兼军训科副科长周进平、食堂主厨杨通美作询问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

1201948日,我局到该校食堂检查时,该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项目为热食类食品制售,购进食品原料未查验索取相关合格证明文件,未做进货查验记录;

2201949日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3、当事人在2019423日购进牛肉只查验索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未查验索取动物检疫合格证,其他购进食品台帐登记不完善;

4201956日到该校食堂检查时,发现有刚包装生产的灌装甜酒,副食店仍在营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1948日《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及相关产品时存在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如实记录台账记录的事实,制售冷饮和经营副食店的事实。

2、《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的事实。

32019年5月6日《现场检查笔录》、图片资料、4月23日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登记台帐》和相关证明复印件以及熊召琴、吴寿举、廖海珍、杨玮炜、周进平、杨通美作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后仍存在购进食品时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和未如实记录台账以及超范围经营等事实。      

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情况。

当事人在采购食品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如实在进货查验台账上记录购进食品相关信息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当事人制售甜酒饮料和经营副食店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7条的规定。

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在案件调查期间,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了整改,虽然存在两种违法行为,但是本次违法属于初次违法,且在违法行为持续期间没有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社会危害较轻,符合《贵州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减轻和从重情形,鉴于当事人即有减轻情形又有从重情形,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一款及其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建行凯里州府路支行,帐号52001663636058525258。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凯里市博南高级中学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或者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8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