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0014349/2023-3729204 | 信息分类 | 行业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
发布机构 |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 发文日期 | 2023-12-06 |
文号 | 暂无 | 是否有效 | 是 |
信息名称 |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
黔东南府办函〔2023〕33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14日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事件分级
1.6 分级应对
1.7 响应分级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3 应对机制
3.1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3.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3.4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4 后期处置
4.1 总结评价
4.2 善后处置
4.3 档案管理
4.4 考核奖惩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能力保障
5.2 医学救援保障
5.3 资金物资保障
5.4 交通运输保障
5.5 科技支撑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6.2 预案执行备案
6.3 应急演练
6.4 预案修订
6.5 培训与宣传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7.2 预案解释
7.3 预案实施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机制,强化应急准备,积极预防、快速响应、及时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最大限度降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最大程度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正常经济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贵州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黔东南州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总结评价与善后处置等应对活动。本预案所称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是指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食品安全事故和其他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的统称。对经食物传播的肠道传染病和食源性中毒引发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1.4 工作原则
1.4.1 坚持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决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首要任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党政同责,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行政领导负责制。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提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水平,最大程度防控食品安全风险,及时高效应对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1.4.2 坚持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充分发挥各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统筹协调,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扎实构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长效应对处置机制。
1.4.3 坚持科技支撑、依法处置
加强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科技水平。规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依法维护公众合法权益,推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治化。
1.5 事件分级
本预案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标准采用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与处置标准》中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分级评估指标与食品安全事故分级评估指标一致,按照严重程度,从高到低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见附件1)。
1.6 分级应对
初判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必要时,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派出工作组指导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应对,并根据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工作要求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处置的组织指挥协调由省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负责。
1.7 响应分级
根据事件性质、造成损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从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综合研判确定州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张表”见附件2)。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州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2.1.1 领导机构
州应急救援总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总指挥部)是全州安全生产防范、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救援统一领导指挥协调机构。州总指挥部下设州食品药品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州指挥部), 负责履行州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职能。
2.1.2 州指挥部
州指挥部主要职责是在州总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州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有关工作。分析研判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展趋势,研究重大应急决策和工作部署,制定应对措施。配合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组做好较大以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统一领导、组织指挥本州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查明事件原因,确定工作方案,组织开展应对处置。必要时,协调指导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完成州委、州人民政府及州总指挥部安排的其他工作。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分管副州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市场监管局局长、州应急局副局长担任。州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包括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委政法委、州政府办、州委网信办、州信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业局、黔东南监狱、凯里监狱、州供销社、凯里海关等。
2.1.3 州指挥部办公室
州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落实州指挥部工作部署,承办州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按程序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州总指挥部,州指挥部以及省市场监管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向成员单位通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进展情况。研究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的具体问题,检查督促各县(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或牵头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作为后方指挥部,承担支援保障现场指挥部的职责,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指挥、综合协调、信息上传下达等有关工作。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及时向州人民政府和省市场监管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负责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和州总指挥部,省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州市场监管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州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担任办公室副主任。
2.1.4 食品安全工作组
州指挥部办公室下设食品安全工作组,工作组设在州市场监管局,主要职责是承担州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日常工作。承担州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具体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收集、汇总和管理工作。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相关具体工作。州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兼任工作组组长。
2.1.5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部门本行业领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承担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实施及其支撑性文件的起草与实施。组织协调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信息发布与舆论引导、总结评价与善后处置等工作,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和应对提供应急资源支持。承担州指挥部综合工作。
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负责指导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工作。
州委政法委: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加强对相关涉稳问题分析研判,督促相关地区、部门落实责任,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州政府办:负责指导、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
州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涉事主管部门和涉事地区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论引导工作,必要时配合涉事主管部门和涉事地区组织网络新闻媒体对事件应急处置情况进行正面报道。
州信访局:负责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按照信访职能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信访接待、协调、疏导、化解等工作。
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负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立项审批;推动食品安全专项项目的组织、申报和实施,提升食品安全保障水平。负责粮食收购、储存环节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安全和原粮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粮食,对确认为被污染的粮食进行依法处理。
州教育局: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学校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州科技局:负责组织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领域应急技术科研工作;开展食品安全关键技术研究和成果的推广应用。
州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协助乳制品、转基因食品、酒类等特定食品工业中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协调保障应急药品和医疗器械产品的生产供应;做好州级应急药品储备管理,并根据应急药品动用指令,按程序组织实施。
州公安局:负责组织侦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涉嫌犯罪的案件;强化社会面管控,指导、协调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社会稳控工作, 有效维护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
州民政局: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养老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养老机构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按政策落实因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导致基本生活常年困难人员的生活救助。
州司法局:负责指导、协调食品安全领域行政执法监督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情况检查。
州财政局:负责按照部门预算管理有关规定配合州级相关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工作。
州生态环境局:负责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造成的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州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建筑工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施工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协同相关部门加强餐厨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州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解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患者、物资等运输所需交通工具,做好交通运输保障;组织、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医疗救治物品和人员的紧急运输工作。
州农业农村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负责畜禽屠宰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上述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相关检测和风险评估,提出相关评估结论。
州商务局:负责协助开展流通、餐饮服务及进出口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开展酒类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重要生活必需品的调配供应。
州文体广电旅游局: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旅游景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旅游企事业单位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州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挥、协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心理危机干预和现场卫生处理指导,对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提出相关处理意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的相关工作。
州应急局:负责指导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体系,分级明确指挥关系,统筹协调组织救援力量有序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
州市场监管局:负责食品安全应急体系建设,组织指导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调查事件发生的原因,控制事件涉及的相关食品、原料及工具,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测;强化市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负责协调组织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器械生产,加强应急药品、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监管。
州林业局:负责食用林产品种植养殖等生产环节 (含产地环境)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工作。
黔东南监狱、凯里监狱: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监狱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监狱系统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州供销社:配合市场监管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供销系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与调查;督促社有企业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
凯里海关:负责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管,向有关部门通报进出口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情况,依法对该类食品采取不准出口、退运销毁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等处置措施;对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可能对本州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严重食品安全问题的,及时按照海关总署、贵阳海关发布的风险预警指令或根据上级授权发布风险预警,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向州市场监管局通报;组织做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时出入境卫生检疫、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和卫生处理工作。
2.1.6 专家库及专家组
州指挥部建立州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专家库,实施动态管理。专家库成员由医学、农业、林业、食品、生物、环境、新闻、法律以及应急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根据监测预警及应急救援处置需要,从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负责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科学防范和应对处置提供决策咨询方案。
2.1.7 现场指挥部
启动州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根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州级层面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7.1 人员组成。现场指挥部指挥长由州指挥部指挥长或州委、州人民政府指定负责同志担任,现场指挥部副指挥长由州人民政府相关副秘书长、州市场监管局局长或承担重要应急救援处置和重要应急资源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等担任。
2.1.7.2 应急工作组。根据风险评估,综合考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级别大小、影响范围等因素,现场指挥部单独或合并设置综合协调、医学救援、危害控制、检验分析、调查评估、社会稳定、新闻宣传、应急保障、专家组等若干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主要职责是协助现场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的指挥调度工作,执行现场指挥部决定、指令。组长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副主任(州市场监管局食品安全总监)担任,成员单位视情由州委宣传部(州政府新闻办)、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等组成。
医学救援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患者的医疗救治和心理危机干预等工作。州卫生健康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州公安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市场监管局等组成。
危害控制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助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危害控制,查清问题食品及原料的来源和市场流向。州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凯里海关等组成。
检验分析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导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相关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检验检测等工作。州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州生态环境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凯里海关等组成。
调查评估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责任调查,查明事件原因,认定事件责任。州市场监管局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州政府办(外事工作科)、州教育局、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黔东南监狱、凯里监狱、州供销社、凯里海关等组成。
社会稳定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采取救助、保障、控制等必要的应急措施,维护正常社会治安和市场秩序。州委政法委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州委网信办、州信访局、州发展改革委、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民政局、州司法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等组成。
新闻宣传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事件处置相关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州委宣传部 (州政府新闻办)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州委网信办、州公安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凯里海关等组成。
应急保障组:主要职责是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保障、应急资金调拨等工作。州发展改革委任组长单位,成员单位视情由州工业和信息化局、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交通运输局、州商务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应急局、州市场监管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等组成。
专家组:根据应急救援处置需要,由食品安全工作组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专家库中遴选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决策提供支持。
2.1.8 州级工作指导组
启动州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四级应急响应时,根据突发事件发展态势和应对处置工作需要,成立州级工作指导组,负责指导事发地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1.8.1 四级响应工作指导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由食品安全工作组组织州市场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机构负责同志组成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必要时,协调应急资源予以支持。
2.1.9 技术支撑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检验检测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支撑单位,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的组织领导下开展检验检测、监测评估、医疗救治、流行病学调查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2 县级层面组织指挥机构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专业指挥”原则,县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应急管理领导体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工作需要,参照州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相应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和工作机构、专家咨询机构,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防范应对和组织指挥等工作。不设立常设性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的,应明确牵头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应急管理有关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建立本级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各方协同做好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开展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资源需求统计以及州级现场指挥部搭建等工作。
3 应对机制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包括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3.1 食品安全风险防控
食品安全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和信息共享机制,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组织本级卫生健康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会商机制,汇总、分析风险监测数据,研判食品安全风险,形成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分析报告。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坚持问题导向,提高监管的靶向性,依法及时公开抽检信息,加强不合格产品的核查处置,控制产品风险。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检查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防控、隐患排查和专项治理,坚决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食品安全风险。
3.2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州卫生健康局会同州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全州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并实施。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重点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物和有害因素基线水平、标准制定修订和风险评估专项实施风险监测,市场监管、粮食和储备、海关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配合开展不同环节风险监测。各部门风险监测结果数据共享、共用。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组织开展进一步调查确认。
3.3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3.3.1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报告
3.3.1.1 州委网信办、州教育局、州公安局、州生态环境局、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州农业农村局、州商务局、州文体广电旅游局、州卫生健康局、州市场监管局、州林业局、州发展改革委(州粮食和储备局)、黔东南监狱、凯里监狱、州供销社、凯里海关等州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投诉举报受理处置以及舆情监测等工作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排查管控机制,加强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的收集、分析和研判,及时通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并向各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
3.3.1.2 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监测到或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后,应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及时向州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3.1.3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依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制定完善风险监测防控措施,定期开展自查,排查和消除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对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情况,涉及责任主体单位应立即向属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情况,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照规定逐级上报。
3.3.1.4 州市场监管局建立健全州级层面食品安全重要信息直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建立完善食品安全重要信息动态监测机制,负责收集、核实、分析本行政区域内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和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收到或监测到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信息或重要食品安全风险信息时,立即组织核实,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并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同时向州市场监管局直报。
3.3.1.5 食品安全工作组承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和相关动态信息的接报、研判和处理工作。接报信息后,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和食品专业技术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对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进行综合性评估和趋势分析,研判突发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对未达到本预案中一般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或经评估认定尚不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但经分析研判预测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及时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提交风险评估结果。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发布州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信息。
3.3.2 预警分级标准
根据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州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级别从高到低分为红色预警、黄色预警两级(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一张表”见附件3)。
3.3.2.1 红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红色预警。
(1)发生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由食品安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29人以下(“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的;
(2)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或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已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后果,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29人以下的;
(3)受到消费者关注的,疑似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
(4)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风险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扩大趋势,随时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风险信息。
3.3.2.2 黄色预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黄色预警。
(1)发生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由食品安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9人以下的;
(2)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或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已对患者造成健康影响,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9人以下的;
(3)受到消费者关注的,疑似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引发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舆情事件;
(4)或存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因素,若不及时处置,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风险信息。
3.3.3 预警信息发布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州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分析研判,结合风险程度、影响范围等实际,向州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州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通报相关部门、可能涉及的地区和单位,同时抄送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必要时,向社会公布。
预警信息内容包括发布单位、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和发布时间等。可采用公告、消费警示、风险提示等形式,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媒体公布。
3.3.4 预警行动
3.3.4.1 预警信息发布后,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根据即将发生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1)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加强事件发展情况动态监测和相关信息分析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开展科普宣传;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6)加大舆情监测力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3.3.4.2 预警范围内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迅速采取下列措施:
(1)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
(2)加强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4)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5)按照州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6)及时报告预警信息处置进展情况。
3.3.5 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州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4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突发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见附件4)。
3.4.1 先期处置
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规定和时限报告事件信息。
初判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件发生单位第一时间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事件发生单位和医疗机构立即组织涉及人员医疗救治,排查受害范围,控制危害源,并立即向事发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和主管部门报告。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后,市级或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立即会同本级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赶赴现场依法进行调查处理,组织开展医疗救治、控制危害源、信息报告、流行病学调查、检验检测等先期处置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按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事件发生单位封存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等予以保护、封存,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完成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后2日内,同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初步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并在7个工作日内提交最终调查报告。
3.4.2 信息报告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遵循“依法报告、统一规范、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准确及时”的原则。
3.4.2.1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及其相关企业、事件发生单位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责任主体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并按照规定和时限要求报告突发事件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隐瞒、谎报、缓报,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一张表”见附件5)。
(1)事件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报告。
(2)医疗机构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时,对可疑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3)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每个工作日对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应当在核实结束后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部门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4)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健康部门报告。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及时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5)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事件举报,应当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涉及其他部门的,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应急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报告和举报。
(6)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事件举报,立即向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通报。
(7)各级有关部门(单位)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或者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报告、举报,立即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经初步核实后需要继续收集相关信息的,及时将有关情况作进一步通报。
(8)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自查、排查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立即向属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9)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调查核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含疑似)信息时,发现自采自制有毒食物和药酒导致的家庭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应当立即通报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10)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州总指挥部,州指挥部,省政府有关部门报告,并通报州指挥部办公室、同级相关部门;各级人民政府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报告,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3.4.2.2 信息报告审批要求。按照紧急信息报告的及时性要求,接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各责任主体单位要简化审批程序,畅通报告渠道,建立高效便捷的审批机制,不得因层层审批延误上报时间,影响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
3.4.2.3 信息报告时限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一张表”见附件6)。
(1)对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经初步研判,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州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接报信息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向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报。
(2)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州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向州人民政府报告,40分钟内书面报告。同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直接向国务院总值班室书面报告。州市场监管局必须在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告省市场监管局。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3)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向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州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事发后1小时30分内向州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要求向省人民政府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发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4)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向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州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对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州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5)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过程中,要确保随时接听上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核报电话,并确保信息报告准确。在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要及时接听上级人民政府值班电话,如实全面报告情况。对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调度核实的应在30分钟内电话反馈,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应在1小时内书面反馈。有关指示批示的落实反馈信息,有关地区和部门最迟不得超过10小时向州人民政府报送。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上级人民政府要求核报的,相关责任单位立即核实并如实报告。
3.4.2.4 信息报告内容。按照“首报快、续报准、终报全”要求,依照首报信息、续报信息、终报信息的次序,如实报告事件发生、发展、控制过程等内容。
(1)首报信息。坚持“快”是第一要务,“报”是第一责任,做到快报事实、慎讲原因,简明扼要、清晰明了。主要内容包括:接报时间、信息来源、事发时间、事发地点、事件类别、伤亡人数、其他后果、受害者基本信息、主要症状与体征、现场负责人及初步采取的处置措施以及报告单位、联络员及通讯方式(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首报两分钟模板”见附件7)。
(2)续报信息。报告事件进展情况,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主要内容包括:事件调查情况和原因分析、造成后果、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及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后续应对措施等。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根据事件应对情况可进行多次续报。特别重大、重大、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每日至少上报1次信息,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每两日至少上报1次信息。在处置过程中取得重大进展或可确定关键性信息的,应在24小时内上报进展情况。
(3)终报信息。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上报终报信息,主要内容包括:对事件的发生和应对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对事件原因和风险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对事件应对过程中的经验和存在问题进行及时总结,提出今后对类似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建议等,即事件概况、应对过程、性质认定、追溯或处置情况、善后建议以及下一步需要采取的工作措施等。
3.4.2.5 信息报告方式。分为系统应用、电话传真、涉密信息报告等方式。
(1)系统应用报告方式。指通过部署在省电子政务外网上的贵州省政务值守平台系统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原则上必须通过系统上报。
(2)电话传真报告方式。通常是发生重大及以上级别突发事件,通过电话简要首报事件情况,在网络不通、系统出现故障等特殊情况下,可采取传真方式书面报告。
(3)涉密信息报告方式。突发事件信息内容涉密或报件已确定密级的,通过机要渠道报告。
3.4.2.6 拓展信息报送网络。县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完善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互通共享。依托网格化管理,统筹食品安全协管员、信息员等资源,建立统一规范的基层网格员管理和激励制度,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第一时间报告、第一时间先期处置。鼓励获悉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动向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指定的专业机构报告。
3.4.3 州级层面应急响应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立即成立事件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
州指挥部或州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综合研判确定州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对于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应提高应急响应级别,加大应急处置力度。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情况及时对响应级别进行调整。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突发事件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和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应急响应级别。
3.4.3.1 响应分级标准
(1)一级应急响应: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州级层面一级应急响应。
(2)二级应急响应: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州级层面二级应急响应。
(3)三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处置不当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事件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州级层面三级应急响应。
(4)四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风险较为敏感,随时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启动州级层面四级应急响应。
3.4.3.2 响应启动程序
(1)启动一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发布响应。启动州级层面一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州级层面现场指挥部,由州指挥部指挥长或州委、州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赴现场领导应对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作后方支援保障。
(2)启动二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发布响应。启动州级层面二级应急响应时,成立州级层面现场指挥部,由州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赴现场领导应对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作后方支援保障。
(3)启动三级应急响应。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经州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启动州级层面三级应急响应时,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三级响应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医学救援、危害控制、检验分析、事件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州总指挥部,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相关情况。
(4)启动四级应急响应。由食品安全工作组向州指挥部办公室呈报启动建议,经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启动州级层面四级应急响应时,食品安全工作组组织四级响应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州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州委、州人民政府、州总指挥部,州指挥部报告相关情况。
3.4.3.3 州级层面一级、二级、三级应急响应措施。成立州级层面现场指挥部,根据事件危害程度、可控性、影响范围等因素, 结合应对处置工作实际,单独或合并设置若干工作组,协调指导、组织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组织协调各工作组、有关部门拟定应急处置工作方案,建立健全重要信息沟通会商、重大信息报告机制。收集、汇总、分析各工作组、有关部门每日报送工作信息,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通报处置进展情况,研判事件发展趋势,实时向现场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综合情况。
(2)医学救援组视情增派医学专家和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事发地医学救援工作。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地将重症患者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提出保护公众身体健康的措施建议,做好涉及患者心理援助和危机干预工作。
(3)危害控制组指导、协助事发地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相关部门追溯、控制不安全产品,依法责令生产经营企业召回、下架、封存有关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或销毁问题食品、原料,严格控制流通渠道,防止危害蔓延扩大。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对被污染或不安全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清洗消毒、无害化等处理。责令事件发生单位对依法封存的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进行彻底清洗消毒。
(4)检验分析组组织指导事发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进行卫生处理,并对与事件有关的因素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采样检测。组织指导食品专业技术机构对疑似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相关样品进行实验室检验检测。综合分析流行病学调查和食品检验检测数据,为制定应急处置方案、进一步采取控制措施、查明事件原因提供技术支撑。
(5)调查评估组组织对事件发生原因、事件责任进行全面调查,依法开展调查取证,及时、准确查清事件性质和原因,提出责任追究的意见建议,形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调查报告。
(6)社会稳定组指导、协助事发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法查处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干扰破坏应急处置工作等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密切关注事件动态和社会动态,做好矛盾纠纷化解、群众接访、社会救助等工作。
(7)新闻宣传组统筹做好现场采访媒体引导和管理,为记者采访提供必要条件和保障。组织召开现场新闻发布会,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及其调查处理情况等相关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舆情监测、收集和分析,积极引导社会舆论。
(8)应急保障组统筹做好应急救援处置急需医药物资供应保障、应急物资快速调运、应急资金调拨使用等工作。
(9)专家组人员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会商研判,协助开展事件调查,为应急处置方案制定、危害评估、医学救援、调查评价、舆论引导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参考。
3.4.3.4 州级层面四级应急响应措施。根据事态发展和应对处置需要,州指挥部办公室派出四级响应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协调指导应急处置工作。
3.4.4 应急指挥衔接
上级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指导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超出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对能力时,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根据事发地人民政府的请求或根据应对工作需要提级指挥,指挥权可逐级提升至省指挥部。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一级、二级应急响应时,由州人民政府组织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先期处置,并组成现场指挥机构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待上级现场指挥部组建后,并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并立即提交本级现场指挥部组织构架图、人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应急处置情况、应急资源等清单,下设的各工作组纳入上级现场指挥部,在上级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4.5 信息发布
州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统一的州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方案,与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同时研究、同时部署、同步行动。
3.4.5.1 信息发布层级
(1)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按照《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发布。
(2)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州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3)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发布。
3.4.5.2 信息发布方式。通过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组织记者专访、集体采访,发布新闻稿等形式发布,并运用官方网站、政务微博、政务微信、政务客户端等新媒体开展相关工作。发布内容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情况等。
3.4.5.3 信息发布时限。发生较大、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后,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根据处置进展动态,可开展后续发布。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已经形成重大网络舆情的,立即组织准确、及时的信息发布,并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避免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
3.4.5.4 信息发布要求。未经规定程序批准,参与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事件原因、伤亡数字、责任追究等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情况和 事态发展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3.4.6 舆论引导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网络媒体和移动新媒体信息发布内容管理,强化舆情动态跟踪,深入研判舆论走向,第一时间发布信息,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3.4.7 应急结束
3.4.7.1 应急结束条件
(1)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伤病员全部得到救治,原患者病情稳定24小时以上,且无新的急性病症患者出现,在食源性感染性疾病末例患者之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病例出现;
(2)受污染食品得到有效控制,食品与环境污染得到有效清理并符合相关标准,次生、衍生事件隐患消除;
(3)事件造成的危害或不良影响已消除或得到了有效控制,不需要继续按预案进行应急处置。
3.4.7.2 应急响应终止。当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得到控制,经分析评估认为可解除州级层面应急响应的,由州指挥部或州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终止应急响应建议,经批准后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逐步停止州级层面有关应急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工作人员有序撤离。同时,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直至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全部结束。
4 后期处置
4.1 总结评价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县级人民政府组织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等部门及时查明突发事件发生的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组织参与处置的各部门各单位、应急救援队伍、专家等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复盘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制定改进措施,将调查与评估情况向州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以及州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调查评估,按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由州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州人民政府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州市场监管局按照法律规定,向省市场监管总局提出事件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4.2 善后处置
受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遭受损失的情况,制定救助、补偿等善后工作方案,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助或补偿。提供心理援助和法律援助,妥善解决因处置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4.3 档案管理
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州指挥部办公室收集、整理事件的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各类文件材料、图表数据、声像资料和实物等档案及其数字化复印件移交州档案馆。
4.4 考核奖惩
按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纳入州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绩效考核。对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信息后,未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未按规定相互通报;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未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者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按规定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未按规定查处食品安全事故,或者接到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未及时处理,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者存在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农业农村等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 应急保障
5.1 应急能力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应对食品安全突发事件能力和水平。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处置专家队伍动态管理,为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风险预警、科学防范和应对处置决策提供支持。
5.2 医学救援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和整合现有医疗卫生资源,健全应急联动工作机制,构建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紧急医学救援体系,在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开展医疗救治、心理援助等工作。
5.3 资金物资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统筹做好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工作,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产品抽样、检验监测、风险评估以及应急预案编制、培训、演练等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明确专项应急资金来源、使用范围和监督管理措施。
5.4 交通运输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管理,建立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运输保障机制,实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交通运输统一指挥调度,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
5.5 科技支撑保障
县级人民政府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鼓励、扶持科研力量开展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促进食品安全技术成果转化。推进大数据支撑体系建设,提高监测预警能力、辅助指挥决策能力和救援实战能力,提升食品安全应急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智能化、精细化水平。
6 预案管理
6.1 预案编制
州市场监管局是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管理和编制部门,承担预案编制修订实施及报备等工作。应急预案中涉及的相关单位应制定配套的应急工作手册、事件行动方案等支撑性文件,提高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6.2 预案执行备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启动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在应急状态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将预案执行过程和执行效果报州应急局备案。
6.3 应急演练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演练以检验预案、完善准备、锻炼队伍、磨合机制和科普宣教为目的,不断检验、评价和强化食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提高应急救援和处置能力。
州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桌面推演、实战演练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置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积极探索应急演练新形式,组织开展无方案、无脚本“双盲”演练,提高演练的实战性。应急演练结束后,应对应急预案使用情况作出全面评价,认为应急预案应作修订的,应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或细化。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每3年至少组织1次演练,应急演练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州市场监管局将应急演练方案、演练脚本、总结评估报告及演练视听资料报州应急局备案。
6.4 预案修订
州市场监管局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结合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演练情况,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预案中重要信息变化等情况,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1次。
6.5 培训与宣传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培训制度,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州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要广泛宣传食品安全和应急法律法规,普及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预防、自救、互救等常识,增强公众风险防范意识和食品生产经营者社会责任意识,提高全社会的避险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教育主管部门要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把食品安全和应急知识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着力培养学生识别和防范食品安全风险意识。
7 附则
7.1 名词术语
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食源性疾病,指食品中致病因素进入人体引起的感染性、中毒性等疾病,包括食物中毒。
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指具有类似临床表现,在时间或地点分布上具有关联,且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发病可能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食源性疾病暴发,指2例及以上具有类似临床表现,经流行病学调查确认有共同食品暴露史,且发病与食品有关的食源性疾病病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食品安全,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
食品安全事故,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州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东南州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发〔2015〕66号)同时废止。
附件:1.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2.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张表”
3.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一张表”
4.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5.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一张表”
6.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一张表”
7.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首报两分钟模板”
附件1
食品安全事故分级标准
事故分级 |
分级标准 |
启动级别 |
特别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食品安全相关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 3.党中央、国务院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国家级 |
重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食品安全相关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地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人以上、29人以下死亡的; 4.省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重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省级或国家级 |
较大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食品安全相关事件: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级,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较大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或省级 |
一般 |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与食品安全相关事件: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 的; 2.1起食品安全事故涉及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级党委、政府认定的其他一般级别食品安全事故。 |
市级或县级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2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响应“一张表”
响应分级 |
评估指标 |
启动程序 |
州级层面响应行动 |
一级应急响应 |
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突发事件的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由州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发布响应。 |
成立州级层面现场指挥部,由州指挥部指挥长或州委、州人民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赴现场领导应对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作后方支援保障。 |
二级应急响应 |
发生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涉及面广、敏感复杂或处置不当后果严重的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由州指挥部向州人民政府呈报启动建议,经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发布响应。 |
成立州级层面现场指挥部,由州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组织指挥协调,必要时赴现场领导应对处置工作,州指挥部办公室作后方支援保障。 |
三级应急响应 |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处置不当可能演化为较大突发事件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发生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向州指挥部呈报启动建议,经州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
州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三级响应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医学救援、危害控制、检验分析、事件评估等应急处置工作。 |
四级应急响应 |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食品安全风险较为敏感,随时可能导致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由食品安全工作组向州指挥部办公室呈报启动建议,经州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批准后,由州指挥部办公室发布响应。 |
食品安全工作组组织四级响应工作指导组赶赴现场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 |
附件3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一张表”
适用范围 |
州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 |
预警分级 |
红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评估指标 |
1.发生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由食品安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29人以下的; 2.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或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已对患者健康造成损害后果,涉及人数在20人以上、29人以下的; 3.受到消费者关注的,疑似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引发的重大舆情事件; 4.健康危害较大、风险程度较高以及风险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安全风险有扩大趋势,随时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其他风险信息。 |
1.发生具有可疑共同食品暴露史(同一种食品、同一个餐饮服务单位提供的食品或同一家食品企业生产的食品等),在时间、地点(同一个村庄、工地、学校、单位等)分布上具有关联,有类似临床表现的,由食品安全引起的感染性或中毒性等食源性聚集性病例,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9人以下的; 2.发生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的,或涉及婴幼儿、孕产妇等重点人群的,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已对患者造成健康影响,涉及人数在5人以上、19人以下的; 3.受到消费者关注的,疑似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源性疾病暴发引发的社会影响较大的舆情事件; 4.或存在可能引发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其他因素,若不及时处置,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的重要风险信息。 |
适用范围 |
州级层面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预警 | |
预警分级 |
红色预警 |
黄色预警 |
发布程序 |
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风险信息报告后,州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分析研判,结合风险程度、影响范围等实际,向州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经州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发布预警信息。 | |
发布内容 |
发布单位、预警级别、警示事项、相关措施、发布时间等 | |
发布形式 |
公告、消费警示、风险提示 | |
行动层级 |
州级层面 |
县级层面 |
预警行动 |
1.做好启动应急响应的准备; 2.加强事件发展情况动态监测和相关信息分析评估,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3.加强对事发地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必要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 4.及时向社会发布食品安全风险警示信息,组织专家解读,开展科普宣传; 5.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预警信息; 6.加大舆情监测力度,正面引导社会舆论。 |
1.强化食品安全日常监督管理,开展专项检查和治理; 2.加强本行政区域食品安全风险监测; 3.加强信息沟通,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4.做好应对处置工作; 5.按照州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和部署,做好相关工作; 6.及时报告预警信息处置进展情况。 |
预警解除 |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州指挥部办公室宣布解除预警,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
注:“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附件4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附件5
黔东南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责任主体“一张表”
信息报告责任 主体 |
事态与情形 |
报告要求 |
接报信息主体 |
通报主体 |
事件发生单位 |
疑似发生或已经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及时报告 |
属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卫生健康部门 |
— |
医疗机构 |
发现食源性聚集性病例,可疑构成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 |
1个工作日内报告 |
属地县级卫生健康、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
县级以上地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每个工作日对食源性聚集性病例进行核实,认为可能与食品生产经营有关的 |
核实结束后及时报告 |
同级卫生健康部门、上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
— |
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 |
接到医疗机构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信息,组织研判认为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在调查处理传染病或者其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发现与食品安全相关的信息 |
及时报告、通报 |
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健康部门 |
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各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事件举报 |
立即核实基本情况后报告、通报 |
本级人民政府、上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同级相关部门 |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等部门 |
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或者接到事件举报 |
立即通报 |
— |
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各级有关部门(单位) |
获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或者接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报告、举报 |
立即通报 |
— |
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续表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
事态与情形 |
报告要求 |
报告要求接报信息主体 |
通报主体 |
食品生产经营者、集中 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 出租者、展销会举办 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 方平台提供者 |
自查、排查发现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 |
立即报告 |
属地县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调查核实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含疑似)信息时,发现自采自制有毒食物和药酒导致的家庭食物中毒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
立即通报 |
— |
同级卫生健康部门 |
州指挥部成员单位 |
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发生后 |
及时报告、通报 |
州委、州人民政府、州总指挥部,州指挥部,省政府有关部门 |
州指挥部办公室、同级相关部门 |
各级人民政府 |
上级人民政府 |
— | ||
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 |
同级人民政府,州指挥部办公室,上级主管部门,上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应急指挥协调机构 |
同级相关部门 |
附件6
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时限“一张表”
事态和情形 |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
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
接报信息主体 |
备注 |
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经初步研判,有可能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州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接报信息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报告 |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省指挥部办公室 |
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事发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州指挥部办公室 |
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 40分钟内书面报告 |
州人民政府 |
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重大及以上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重大级别时算起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
直接书面报告 |
国务院总值班室 | ||
州市场监管局 |
事发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告 |
省市场监管局 | ||
发生较大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40分钟内书面分别报告 |
州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指挥部办公室 |
突发事件在发展过程中演变为较大级别的,首报时间从达到较大级别时算起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州指挥部办公室 |
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 |
州人民政府 |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 |
书面报告 |
省人民政府 | ||
涉及敏感人群、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本身比较敏感的 |
信息报告不受级别限制,报告方式和时限按照较大级别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要求执行 |
续表
事态和情形 |
信息报告责任主体 |
信息报告时限和方式 |
接报信息主体 |
备注 |
发生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事发后20分钟内电话、40 分钟内书面分别报告 |
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 |
州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
事发后2小时内报告 |
州指挥部办公室 |
— | |
对可能引发舆论炒作的一般食品安全突发事件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州指挥部办公室 |
及时报告 |
州人民政府 |
— |
上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信息核报电话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现场指挥处置的负责同志 |
随时接听并如实全面报告 |
上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上级市场监管部门 |
— |
上级人民政府要求调度核实的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州指挥部办公室 |
30分钟内电话反馈 |
上级人民政府 |
— |
上级人民政府明确要求报送信息的 |
1小时内书面反馈 |
上级人民政府 |
— | |
有关指示批示的落实反馈信息 |
10小时内报告 |
州人民政府 |
— | |
尚未达到较大级别的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州人民政府总值班室要求核报的 |
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州指挥部办公室 |
立即核实并如实报告 |
省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
— |
附件7
贵州省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紧急信息“首报两分钟模板”
接报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信息来源:
情况描述: 年 月 日 时 分许, 县(市) 乡镇(街道) 村(社区)发生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经初步核实,已(共)造成死亡 人,入院治疗 人,观察治疗 人,以及其他后果 ,受害者基本信息 ,主要症状与体征 。
目前, (单位) 同志已率队赶到(或赶赴)现场,采取 处置措施。
报告单位: (盖章)
联络员及通讯方式:
报告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注:其他后果是指除人员伤亡外,造成的社会稳定、舆论影响等情形,以及影响范围大小等方面的情况。可结合实际,简明扼要加以补充。
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