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市场监管局关于州政协第十三届第一次会议第263号委员提案的答复

来源: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 2022-08-31 10:35

尊敬的杨再能委员:

您提出的263号《关于规范药店市场经营秩序的建议》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收悉。感谢您对我州药店药品价格的关心和支持。对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并对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深表谢意。您在提案中提到药品价格高、同一厂家不同价格等情况,经我局认真梳理,现将收到《提案》以来我局对该项工作的开展整治情况答复如下:

一、您提议对同一厂家生产的药品统一规范出厂价和零售价的情况

《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垄断性的药品,少数基本治疗药品、预防制品,一类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和避孕药具等特殊药品的生产、经营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药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又规定国家已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由药品经营者自主定价,不受国家规定的作价办法限制。而我州药品生产企业、零售药店经营企业的许可范围目前没有一类精神药品等国家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品种,生产经营的都是国家明确放开价格的药品,因此,对药品的出厂价,企业都是根据市场来调整,而监管部门也只能建议,没有决定权。

二、同厂同药品在相距不远的几家药店以不同价格出售的现象

药品的销售渠道一般都是厂家→批发商→药店(或医疗机构),在销售价格相同的情况下,企业(厂家、批发商)会选择路程近(或采购量大)的单位销售,而那些路途遥远,用量少的边远地区,由于企业不愿意增加运输成本去销售药品,就势必会造成边远地区无药可用。对此,国家默认药品的销售渠道为厂家→一级批发商→二级批发商→三级批发商等——药店(医疗机构)的经营模式。药品每到下一级批发商,批发商都会按相应的比例提高药品的价格再卖出去,于是就出现同一厂家同一规格的同一药品在不同的批发商里,价格不同。而各药店因为经营规模、销售信誉、市场影响、采购量大小等原因,只能从不同级别的批发商中购进药品,购进的价格就在高低之分,由于购进价格的不同,导致销售价格也出现不同,也就造成同厂同药品在相距不远的几家药店以不同价格出售的现象。

但为防止药品价格欺骗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要求药店对销售的每个药品必需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定期进行巡查。

三、你提到药店进药渠道不明、售卖不合格药品的情况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多年来,市场监管部门克服人少事的的困难,对药店的监管工作一直都没有放松,2021年,在对辖区内药店进行检查中,未发现从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行为,另根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省药品监管局的工作安排工作,2021年,州市监局对辖区内645批次的药品进行抽样检验,除有一个品种溶出率不符合规定外,全都合格。(而溶出率不符合规定品种,全州共进了29盒,都在库存,没有销售出去,且已立案处理)。

四、加强对经营者的诚信管理培训方面

机构开革后,州、县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多次对辖区内的药品经营者开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培训,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多次利用黔东南州药品零售行业商会组织会议时,派人到现场,对参会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如2020年8月16日州药品零售行业商会组织会议,我局药化监管科科长亲自到会,对参会的60多家零售药店100多人进行《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培训,又如2022年3月16日,我局在黔东南州药品零售行业商会组织会议时,又一次对参会人员进行《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内容的培训等,各县市也多次组织辖区内的药店人员开展各种各样的培训。

五、在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箱方面

多年来,市场监管局已将对药店的监督检查工作纳入常态化,在2021年,全州市场监督部门检查了20家批发企业、 17家零售连锁总部、2037 家/次零售门店(含连锁门店)、689 家/次医疗机构的药品质量进行检查,对药店的检查覆盖率达100%以上,要求每家药店在营业场所明显位置张贴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举报电话,另外12315平台是全国性的投诉举报平台,专门为广大老百姓服务,市场监督管理局24小时接听投诉举报电话。

六、对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对有效报人的奖励需要有法律依据,由于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已于2020年1月1日废止。《贵州省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实施办法》(黔食药监发〔2016〕11号)也于2020年3月20日予以废止。因此在现阶段实行对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没有财政支付依据,一旦国家出台这方面的政策,我局将积极争取资金对有效举报人进行奖励。

希望回复能让您满意。再次感谢您对药品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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