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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以“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传销、电信网络诈骗的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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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干部职工、广大群众:

近期,我州排查发现一些不法分子打着“金融创新”“区块链”的旗号,通过发行所谓“虚拟货币”“虚拟资产”“数字资产”等方式吸收资金,侵害公众合法权益。此类活动并非真正基于区块链技术,而是炒作区块链概念,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之实。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明确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境外虚拟货币交易所通过互联网向我国境内居民提供服务均属于非法金融活动,一律严格禁止,坚决依法取缔。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为此,州处非办、州打传办、州反诈中心联合提醒广大市民:

一、正确认识“虚拟货币”本质属性

虚拟货币一般指互联网币,又称为电子货币、数字货币,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货币,它是以数字化形式存在于网络世界中。与传统货币不同,虚拟货币不是货币当局(中央银行)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虚拟货币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投资和交易虚拟货币也不受法律保护

、精准识别“虚拟货币”名义的非法集资行为特征

(一)网络化、跨境化明显。依托互联网、聊天工具进行交易,利用网上支付工具收支资金,风险波及范围广、扩散速度快。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搭建网站,实质面向境内居民开展活动,并远程控制实施违法活动。

(二)欺骗性、诱惑性、隐蔽性较强。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编造名目繁多的“高大上”理论,有的还利用名人大V“站台”宣传,以空投“糖果”等为诱惑,宣称“币值只涨不跌”“投资周期短、收益高、风险低”,具有较强蛊惑性。实际操作中,不法分子通过幕后操纵所谓虚拟货币价格走势、设置获利和提现门槛等手段非法牟取暴利。

(三)存在多种违法风险。不法分子通过公开宣传,以“静态收益”(炒币升值获利)和“动态收益”(发展下线获利)为诱饵,吸引公众投入资金,并利诱投资人发展人员加入,不断扩充资金池,具有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违法行为特征

、高度警惕“虚拟货币”风险带来的财产和权益损失

虚拟货币无真实价值支撑,价格极易被操纵,相关投机交易活动存在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多重风险。虚拟货币交易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投资交易造成的后果和引发的损失由相关方自行承担。

广大社会公众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强化风险防范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识别能力,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监管规定,杜绝出租、出借个人银行账户、支付收款码,用于虚拟货币账户充值和提现、购买和销售相关交易充值码以及划转相关交易资金等活动,防止违法使用和个人信息泄露。正确认识虚拟货币及相关业务活动的本质属性,不参与各类“虚拟货币”的交易、炒作等交易活动及相关投机行为,防止上当受骗造成经济损失。如发现利用“虚拟货币”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传销、诈骗等活动,及时县级以上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打传办、反诈中心、各级公安机关、各行业主(监)管部门、举报热线(12345)进行举报或者报案。对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且举报内容事先未被有关部门掌握、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相关奖励细则给予奖励。


州防范和处置非法

集资工作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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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打击传销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州打击治理电信网络

新型违法犯罪领导

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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