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东南州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活动主体:
《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为规范黔东南州互联网广告活动,引导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互联网平台经营者、网络直播营销活动者等广告活动主体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维护广告市场秩序,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广告主应对互联网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广告主可通过自建网站,以及自有客户端、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网络店铺页面等媒介自行发布广告,但涉及主体资格、行政许可、引证内容等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相关证明文件应真实、合法、有效。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当建立、健全和实施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核人员或者设立广告审核机构。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真实身份、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建立广告档案并定期查验更新,记录、保存广告活动的有关电子数据。相关档案保存时间自广告发布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货值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三、互联网平台经营者提供信息服务的,要履行记录并保存相关信息、主动监测排查和删除违法广告、建立投诉受理机制、配合开展广告监测和互联网广告行业调查、协助开展日常监管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义务。相关信息保存时间自信息服务提供行为终了之日起不少于三年。
四、禁止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的,不得在同一页面或者同时出现相关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的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地址、联系方式、购物链接等内容。
五、在针对未成年人的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公众号等互联网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六、不得利用互联网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广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未经审查,不得利用互联网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对已经通过审查的上述类别广告,应当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不得擅自剪辑、拼接、修改。如有改动,应当重新申请广告审查。
八、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
九、使用弹出窗口发布广告,以及在启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时展示、发布的开屏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出现设置关闭计时、多次点击才能关闭、关闭标志难以定位、关闭后继续弹出广告等情形。
十、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者通过互联网直播方式推销商品和服务,构成商业广告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主的责任和义务;直播间运营者和直播营销人员接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服务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责任和义务;直播营销人员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构成广告代言的,应当依法承担广告代言人的责任和义务。
黔东南辖区各互联网平台及相关广告活动主体应当依法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违法违规发布互联网广告的行为一经发现,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将严肃查处。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请及时向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投诉举报热线:12345,12315。
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