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决文号 | 立案时间 | 裁决时间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结果 | 行政裁决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备注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2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麻江县金竹街道鑫隆五金机电经营部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麻江县金竹街道鑫隆五金机电经营部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3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陈某文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陈某文(个体工商户)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4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黄平县希得五金商行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黄平县希得五金商行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5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秉县刘勇五金交电批发部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秉县刘勇五金交电批发部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6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秉县郑余粮物资仓储配送中心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秉县郑余粮物资仓储配送中心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7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某国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张某国(个体工商户)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8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秉县澜泊湾五金总汇店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秉县澜泊湾五金总汇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9号 | 2025年6月20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施秉县闽杰五金店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施秉县闽杰五金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3月底,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6月16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6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案件为系列案件,因调查取证需要,本局于2025年9月8日决定延期,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因调查取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延期。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0号 |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牌坊五金店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三穗县牌坊五金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6月初,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1号 |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三穗县大园泵业经营部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三穗县大园泵业经营部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6月初,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2号 |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巩县坦克五金店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岑巩县坦克五金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6月初,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3号 |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岑巩县顺风机电行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岑巩县顺风机电行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6月初,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4号 |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柱县赵友华五金店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天柱县赵友华五金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6月初,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5号 |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柱县小明农机销售店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天柱县小明农机销售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6月初,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6号 | 2025年7月8日 | 2025年9月25日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柱县聚之鹰五金店之间的“电动扳手(2106)”(专利号: ZL 201530424691.3)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 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天柱县聚之鹰五金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15年10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保护,2016年4月27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涉案专利有效。2025年6月初,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许诺销售了与请求人涉案专利完全相同的产品构成侵权。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与被请求人之间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2025年7月4日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我局于2025年7月8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现本案已审结。经过调查,核实所有证据,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设计进行综合比对,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认为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被请求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行为侵犯涉案专利权。 | 认定被请求人侵权并责令其停止侵权行为。 | 无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2号-16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示.xl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