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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管系统2022年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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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局市场监管工作会议精神,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持续聚焦“民意最盼、危害最大、市场监管风险和压力的重点领域,持续保持高压态势,集中兵力,精准重拳出击,严厉打击了一批民生领域违法行为。现将部分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一: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苗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牡蛎人参压片糖果(土司丹)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7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交办通知》(黔市监转办函﹝2022﹞54号),对当事人贵州苗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苗钦堂”进行现场核查。在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发现10盒牡蛎人参压片糖果,其中黑盒5盒,米白盒5盒。另发现有32瓶苗甫堂TM土司丹(净含量0.6克/片,10片/瓶);执法人员现场对发现的涉案物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对盒装牡蛎人参压片糖果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当事人生产的牡蛎人参压片糖果中检出育亨宾物质。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食品中那非类物质的测定>食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8年第14号),附件附录A"西地那非等90种化合物相关信息"序号54为育亨宾。2022年5月31日,对当事人“苗钦堂”立案调查。

经查,2021年11月28日,当事人“苗钦堂”与义乌市某公司签订了《食品委托加工协议》,于11月29日,与义乌市某公司签订了《贵州省苗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贴牌加工生产供货合同》,由当事人苗钦堂”按照相关协议要求生产食品苗甫堂土司丹,随后,义乌市某公司2.5千克土司丹原料药粗粉交由其提取土司丹提取材料,当事人共提取了3千克土司丹提取材料其中潘某某提走0.5千克品尝食用,验证效果。2021年12月31日,当事人“苗钦堂”将剩余2.5千克土司丹提取材料加工成压片后寄送给了浙江苗甫堂义乌市某公司负责人陈某,压片净含量0.6克/片,生产量约4100粒。2021年11月30日,潘某将156.3千克的土司丹原料粗粉含有非食用物质原料1.8千克),寄送遵义市的某公司高某,由该公司进行原料提取,共提取了17千克土司丹提取材料。提取后的土司丹提取材料交由苗钦堂进行包装生产。2021年12月23日至26日,苗钦堂土司丹提取材料生产苗甫堂TM土司丹;食品名称:牡蛎人参压片糖果;通用名:土司丹;具体数量有:黑色礼盒装100盒(生产批号20211225),净含量18克/盒(0.6克*30粒),合计3000粒;米白色礼盒装532盒(生产批号20211225),净含量18克/盒(0.6克*30粒),合计15960粒;黑色长盒装648盒(生产批号20211223),净含量6克(0.6g*10),合计6480粒;蓝盒装279盒(生产批号20211223),净含量3.6克(0.6g*6),合计1674粒。前述土司丹合计27114粒,重量合计16.27千克。因本地区市场上无牡蛎人参压片糖果(苗甫堂土司丹)销售,经比对天猫平台“苗甫堂旗舰店”经营的本案涉案产品牡蛎人参压片糖果销售价格和举报人提供的购买价格,黑色长盒10瓶装市场销售单价为178元/盒;黑色礼盒装(战神版)市场销售单价为2680元/盒;米白色礼盒装(女神版)市场销售单价为3680元/盒;咖啡杯装市场销售单价为19.9元/粒;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合计约230余万元,违法所得共计1.13万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牡蛎人参压片糖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未查验食品原料产品合格证明、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1〕24号)第九条 下列物质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一)因危害人体健康,被法律、法规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的规定,当事人涉嫌犯罪。2022年7月27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贵州苗钦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添加非食用物质生产食品牡蛎人参压片糖果(土司丹)行为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案例二: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省施秉县丫姨妈特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社饭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省施秉县丫姨妈特产食品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3月30日生产经营的社饭(净含量:300g)经国抽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Q/YYM 0003S-2020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8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未发现有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批次社饭,7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30日,在其住所社饭(净含量:300g)300盒,以16元/盒的价格进行销售,截至案发,该批次社饭已销完。在案发后,当事人积极开展不合格食品召回工作,共召回118盒并在执法人员监督下销毁了召回的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产品货值金额为4800元,违法所得为2912元。另查明,当事人生产的2022/03/30批次社饭标签标注有样品名称:社饭(其他方便食品);品名:社饭,以及其它产品信息。

处罚结果:当事人生产的食品标签有与实物信息不符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生产经营不合格社饭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进行处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912元,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黔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锦屏县百年德园包点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馒头案

基本案情:2021年10月15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普通食品监督抽检工作,组织人员到锦屏县某包点店进行普通食品(馒头)监督抽检;样品委托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应用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17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视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认可检验结果,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该批不合格馒头于2021年10月15日生产,共生产了6kg,销售了6kg(其中抽样0.65千克),销售价格14.00元/kg,已经全部销售完,涉案货值金额84.00元,违法所得为84.0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四)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的馒头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锦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4元并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黔东南州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市万盛粮油店未经许可分装大米和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大米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0日,执法人员根据《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粮食市场专项工作方案》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持有效《营业执照》,正在经营,场所内有工人正在分装大米。现场有已经开封、标示日期为2021年9月9日,余无其他任何标识的大米19袋。标示名称为纯香长粒香,配料:大米,产品类型:梗米,生产许可证号:SC1012300303968,执行标准:GB/T1354-2009,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生产日期:2022-2-25,生产加工企业: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富鑫米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黑龙江佳木斯市富锦市建三江农垦分局局直铁南工业开发区,数量:4袋;以及上述标签标识的空包装袋55个。标示2021/09/09余无任何其他标签标识的空包装袋28个,ZM-800.手持喷码机1台,GKg-600型封包机1台。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大米购进票据、检验合格证明及供货方资质凭证材料。局于2022年4月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9日,当事人从舒兰市宏丰粮食有限公司购进一批大米,规格:25Kg/袋,生产日期:2021-09-09,保质期:6个月,数量:23袋,购进单价:98元/袋。截至2022年3月30日,本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该批次大米已超过保质期,但现场员工正在对其超过保质期的大米进行分包,并用ZM-800.手持喷码机对分包的大米进行包装作业,现场已封装完毕4袋,另有55个相同类型的空白包装袋,其包装袋标注内容如下:产品名称:纯香长粒香,配料:大米,产品类型:梗米,生产许可证号:SC1012300303968,执行标准:GB/T1354-2009,保质期:常温下12个月,生产日期:2022-2-25现场发现19袋敞开的大米,经现场称重,其重量为25Kg/袋;另有28个相同类型的空白包装袋,其外包装仅标注2021/09/09,其余无任何标注。截至案发时,当事人未取得分装大米《食品生产许可证》。当事人违法分装的大米购进价格为98元/袋,货值金额2254元。因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当事人对自己经营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大米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意图在于以虚假的生产日期标榜其经营的大米仍在保质期内,其行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

处罚结果: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23袋大米,没收所有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空白包装袋和包装机械设备罚款8.6的行政处罚

案例: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凯里市三相电缆五金材料经营部经营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三相电缆五金材料经营部销售的电线、电缆进行监督检查,对其销售的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和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电线进行抽样,并委托赛旺检验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上述产品进行检验,经检验:1.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规格型号YC2×6 mm²450/750V)(以下简称电缆)“绝缘平均厚度、绝缘最薄处厚度、外径-平均外径、标志连续性、导体电阻(20℃)”项目不符合JB/T8735.2-2016的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商品(详见检验报告NO.SCLG01202200288);2. 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电线(规格型号ZR-IVC-RVS2×1mm²)(以下简称:电线)“导体电阻(20℃)”不符合JB/T8734.3-2016标准规定,判定为不合格商品(详见检验报告NO.SCLG01202200290)。以上2批次不合格电线电缆产品共计31卷(即3100米),货值金额合计6410元,违法所得555.73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经营销售不合格电线电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没收违法销售的铜芯阻燃聚氯乙烯绝缘绞型连接用软电线通用橡套软电缆电线没收违法所得555.73元;罚款9615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黔东南州天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省天柱县邦洞供销合作社邦洞化肥第二门市部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基本案情:2022年4月6日天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设立在天柱县邦洞街街道上的贵州省天柱县邦洞供销合作社邦洞化肥第二门市部内的亿利牌复合肥料(规格型号:总养分≥25%,N-P2O5-K2O  13-7-5 三元尿素型、含氯(高氯)、枸溶性磷,净含量25kg)进行抽样并送检。经检验,所检项目中总养分、氧化钾2项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的规定。2022年6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FJD-2022051)及产(商)品质量抽查检验结果通知单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报告结论没有异议,不要求复检。2022年6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门市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门市部内的亿大利牌复合肥料已售完。经调查,涉案商品已售完,货值金额共计6600元,违法所得1650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规定,构成了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天柱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650元;处销售产品货值金额1.6倍罚款1056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黔东南州锦屏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周某水无照经营农资案

基本案情:2022年3月30日,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周某水使用汽车流动销售化肥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销售标有“富茂金地龙”牌的复合智控肥料,生产厂家为广西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营业执照。

处罚结果:当事人(周某水从事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条的规定构成从事无照经营的违法行为,锦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锦屏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丹寨县南皋乡常乐燃气供应站经营未经检验合格特种设备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9日,丹寨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液化石油气进行检查,在经营场所内发现待售的瓶身钢号为52H03 79354、220064、130247、01572、74309、52H02 132554、52H03 32960、350441、52H03 453921、52H03 54675、52E11、52H22 09957液化石油气瓶存在超期未检或报废的行为,该局对上述相关气瓶依法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处罚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过检验有效期液化石油气瓶、经营已经报废液化石油气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禁止销售未取得许可生产的特种设备,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规定,构成了“销售未经检验合格、销售已经报废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丹寨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没收超期未检液化石油气瓶9瓶,没收强制报废液化石油气瓶3瓶

,没收无产权号、无钢号、无生产日期以及检验有效期气瓶1瓶,处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贵州省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贵州凯林电气成套设备有限公司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18日,黔东南州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某小区地下室的低层配电箱里安装的控制与保护开关是假冒产品的线索。2022年7月19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到剑河县某小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在该小区地下室的低层配电箱里安装有79台德力西CDK1系列控制与保护开关,在其配电箱上标注有某公司字样。经查,2020年12月1日某房开商公司签订一份“电气设备购销合同”,其合同标的是购进控制配电箱和电缆该公司在配电箱安装的79台CDK1系列电气产品货值金额为1.1455万元。2022年7月19日,我局依法委托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对发现的79台控制与保护开关进行鉴定。经鉴定,该产品是假冒侵权产品,侵犯了德力西电气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罚结果: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构成经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剑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法行为,并作警告,处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凯里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凯里市崇芳艾灸馆艾灸功效疾病治疗违法广告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18日,凯里市市场监管依法对位于凯里市文化北路10号1、2楼(振华国际对面)的凯里市崇芳艾灸馆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一楼墙上贴有宣传展板,其中一张展板内容为:艾灸功效大全,展板上描述有失眠、月经不调、乳腺增生等45种健康问题或疾病,并在经营场所内发现制作的宣传单2000份。经查,当事人上述广告宣传制作费用共计240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容易使消费者对其经营的商品、服务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

处罚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主动撤除违法广告,消除影响,并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