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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知法裁字〔2023〕2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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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知法裁字〔2023〕2号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公示
序号 裁决作出机关 裁决文号 裁决时间 案件名称 请求人名称 被请求人名称 主要事实 行政裁决结果 行政裁决履行方式及期限 备注
1 黔东南州知识产权局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3〕2号 2024年7月18日 万某某与剑河林喧苗家服饰加工店间“布料”(专利号:ZL 202030599121.9)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万某某 剑河林喧苗家服饰加工店 请求人发现被请求人在抖音平台发布与涉案专利相似的绣片销售广告,认为被请求人涉嫌侵犯其专利权,请求我局处理。我局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并指定3名执法人员开展调查。过程中,利害关系人针对涉案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宣告并获受理,被请求人向本局申请中止处理,我局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自2024年2月21日起中止本案处理。2024年7月15日,我局收到第580389号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专利ZL 202030599121.9全部无效。中止原因消除,我局于2024年7月16日恢复本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请求人请求依据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因此被请求人侵权行为不成立。根据《贵州省专利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合议组达成一致裁定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驳回请求人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