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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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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服务民生护航消费”为宗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弊为主要方向,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案件,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黔东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虚假商业宣传案

2024年12月2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信息,举报人称:黔东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平台店铺销售的一款“甜糯玉米”宣传具有“减脂减肥”功效,但其收到的产品只是一款普通的食品,产品本身也并无相关功效说明。

经查,黔东南某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某平台上的店铺名为“黔东南某某食品”,展示有6款商品,其中一款页面标识名称为“现摘新鲜即食甜糯玉米减脂减肥健身代餐饱腹抗饿粘糯苞米粗粮早餐”的商品介绍图片内容含有“有机认证”“低脂减脂必备”等字样。该公司不能提供上述产品“有机认证”和具有“减脂减肥”功效的相关证明材料。当事人销售的上述玉米为该公司在当地种植生产,截止案发时共卖出16单,共计956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属虚假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2: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活性炭有限公司使用未经检验特种设备案

2025年1月8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贵州某某活性炭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正在使用的2台压力容器,设备代码分别为217033072201800125、217033072201809757,上述2台压力容器标注设计压力为0.84Mpa,容积为4立方米,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2台压力容器检验报告。

经查,上述2台压力容器是2019年10月安装的,于2020年3月投入使用,产权和使用单位为贵州某某活性炭有限公司。当事人自安装投入使用上述特种设备以来,未办理过特种设备安装告知,安装完成后也未开展监督检验就擅自投入使用,其安全附件压力表2只、安全阀2只也未经校验。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3: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雷山县某某生活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12月11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投诉称雷山县某某生活铺销售的“南孚”电池属假冒产品。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雷山县某某生活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有待售的“南孚”5号电池和7号电池,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上述电池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

经查,当事人待售的上述“南孚”5号电池有107粒、“南孚”7号电池有106粒,标注生产厂家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上述电池销售价格均为2.5元/粒,货值金额总计532.5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池检验报告和进货票据。经过“南孚”商标注册公司鉴定,上述“南孚”电池属假冒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假冒注册商标电池的行政处罚。

案例4: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液化气门市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产品案

2024年12月27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从江县某某液化气门市部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某花”牌家用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不符合《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2020的要求,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某花”牌家用燃气灶具,标注生产商为广东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标注生产地址为中山市东凤镇伯公村。购进数量为10台,销售价格为60元/台,货值金额为600元。上述10台燃气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装置”,且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合格检验报告。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属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5: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黎平县某某百货批发部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4年12月8日,黎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黎平县某某百货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有5种食品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

经查,当事人待销售的过期食品有下列5种:“一大早中老年无糖植物蛋白饮品”4盒、“一大早高钙核桃牛奶复合蛋白饮品”2盒、“香满园浓香菜仔油”3瓶、“道道全小榨农家香菜仔油”4瓶、“筑绿康®柴火辣椒”7袋,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总计货值金额56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属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过期食品的行政处罚。

案例6: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岑巩县某某药房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案

2024年11月14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收到州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线索,称岑巩县某某药房涉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收到线索后,岑巩县市场监管局立即组织人员到岑巩县某某药房进行现场核查,经检查未发现当事人货架上有涉案产品销售,查询当事人店内计算机销售系统,发现有销售“某某止痒鼻炎康喷雾”“某某止痒脚医生抑菌喷剂”和“某某止痒抑菌套装二合一”的记录。

经查,当事人售的“金蝉止痒鼻炎康喷雾”“金蝉止痒脚医生抑菌喷剂”“金蝉止痒抑菌套装二合一”外包装盒均标注有“专利号:ZL202130788420.1”字样。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号202130788420.1”的产品实为“金蝉止痒软膏”。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产品货值金额总计739.5元,违法所得总计609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属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案例7: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电梯销售维保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条件案

2024年8月21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某某电梯销售维保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有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8月31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9月6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整改情况检查(复查),当事人未完成整改。

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在黔东南州地区维护保养的电梯有15台,公司有工作人员5人,其中2人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当事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均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要求。截至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仍然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不符合相应许可要求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

案例8: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不再具备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条件案

2024年8月27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联合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贵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现有人员资格条件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执法人员现场对其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9月11日前完成整改。2024年9月24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开展整改情况检查(复查),当事人未完成整改。

经查,至案发时,当事人在黔东南州地区维护保养的电梯有50台,公司有工作人员3人,3人均持有有效特种设备作业资格证。当事人技术负责人、质量保证体系人员、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作业人员均不符合相应许可条件要求。截至2025年4月17日,当事人仍然未完成整改。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第(一)项,属专业技术人员资格不符合相应许可要求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