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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黔东南州农村食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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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黔东南州农村食品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

2022年5月28日上午,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文旅局联合对位于凯里市北京西路处的某酒店进行检查,在该酒店一楼大厅发现当事人叶某某等5人在进行产品宣传销售活动,现场召集40余名中老年人借用餐的名义在现场宣传和销售卤牛肉(真空包装)等产品,该产品只标签仅标注生产日期、无厂名厂址及生产许可证等,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当事人叶某某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卤牛肉”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卤牛肉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0年9月,黔东南州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黄平县付某某米粉加工店生产的米粉进行抽检,结果显示米粉中含有硼酸和二氧化硫(有毒有害物质),并且严重超出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于2020年10月27日以当事人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2021年11月,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当事人付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0元。2022年3月10日,依据法院判决,当事人在生产销售米粉的过程中违法添加焦亚硫酸钠和硼砂用于延长米粉的储存时间,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规定,市场监管部门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等规定,吊销付某某米粉加工店营业执照及贵州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同时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案例三

2022年4月21日、2022年5月17日在国抽、省抽任务中对当事人贵州某某有限公司生产的蓝莓果干进行了监督抽检,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院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蜜饯》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立案调查,当事人生产不合格批次货值金额为9985元,违法所得为477元。当事人在生产过程中,因对生产工艺消毒灭菌控制不严,导致了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488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蜜饯》的规定。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77元并处罚款68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凯里市杨某某未经报备审批,擅自经营进口水果,且在经营过程中未落实进口冷链食品“三专、三证、四不”管控措施主体责任,未按规定进行核酸检测,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要求。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进口水果、没收违法所得2300元、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2022年5月17日,贵州省检测技术研究中心根据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工作安排,依法对台江县某食堂使用的姜、豇豆、豆芽进行抽检。经检验为不合格产品。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被台江县市场监管局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3459.70元并处罚款40000”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2022年3月30日,黄平县市场监管局在学校食品安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黄平县某粮油加工厂在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条件下,擅自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菜籽油,货值金额36000元。当事人黄平县某粮油加工厂无食品经营许可证又没有申请报备的情况下经营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544.5元并处罚款7616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七:

2022年5月18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安局对吴某某经营的从江县成人用品店进行检查,在该店内发现有“藏药壮阳丹”“美国伟哥”和“虫草肾宝”保健食品进行销售,经对以上3种食品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均含“西地那非”成分,属于违法添加行为。当事人行为涉嫌食品安全刑事案件,当事人被移送公安局机关处理。

案例八:

2022年3月25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农业农村局、县疾控中心在开展进口水果排查联合检查中发现伍XX经营的香蕉疑似进口水果,检查人员要求伍某某提供该批次香蕉产地证明。经核实,当事人伍某某销售的水果为进口水果。其未落实疫情防控管控措施,违规采购销售进口水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调查处理。公安机关对伍某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

2022年6月14日,黎平县公安局和县市监局在联合检查中发现黎平县某音乐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苏打酒、雪碧、进口无中文标志的XO酒。黎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酷戈牌苏打酒24件、雪碧牌清爽柠檬味汽水216瓶以及进口无中文标志XO酒9瓶并处罚款5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十:

2022年9月14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对贵州某健康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榕江县吴某某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销售“红钻伟哥、棒老头、黄金伟哥”3种产品未能提供检验报告,且其经营的“棒老头”产品标注的“港卫食准字(2008)第023号”不符合《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管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相关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产品并处罚款7000”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