寄运货物损坏 工商维权获赔
2017年9月6日王先生通过安能物流锦屏托运点托运液晶显示屏(价值1650元)至广东番禺,支付托运费36元,货物到达目的地后,收货人验收时发现液晶显示屏破裂(有包装箱破损图片为证)而拒收,要求安能物流赔偿,得到的答复是只能赔付一半,协商无果,请求工商部门维权,要求赔偿液晶显示屏。
锦屏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州工商局分流信息后,向投诉人王先生核实后,立即向被投诉方安能物流锦屏托运点调查核实情况,安能物流锦屏站点的工作人员说,有承运投诉人的液晶屏到广东番禺破损一事,愿意协商解决。但强调:公司有规定,丢失赔偿、损坏不赔偿。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中心人员向安能物流锦屏托运点工作人员宣传《消法》、《合同法》,要求其换位思考,优质服务,安能物流锦屏托运点工作人员表示向总公司反馈,争取圆满解决此事。2017年10月16日,安能物流锦屏托运点对承运王先生液晶显示屏破损予以按原价值赔偿人民币1650元。
相关法条链接: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条件,不得强制交易。《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承运人对液晶显示屏系在运输过程中造成破损的事实予以认可,但提供不出破损的原因的证据,没有尽到安全送达的义务,给托运人财产损害后进行全额赔偿是合理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