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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调解两起纠纷案挽回经济损失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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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成功调解两起家私用品消费纠纷案,为消费挽回经济损失共计102000元,消费者对剑河市场监管局及时维权工作给予点赞。

2017年2月12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杨女士投诉称:消费者于2016年1月3日到某某专卖店订购家私用品8个用品,可在订单上没有一样产品标示“某某”二字,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认购。2016年4月20日送货上门安装使用,消费者也未验货,交付完23000元货款。当2017年2月6日,发现新用不到一年的床垫出现问题,才仔细察看自己采购的家私,无一是“某某”产品,要求商家无原则全部更换为“某某”产品。经营商提出折旧处理或补差价提供“某某”家私,双方协商未果,向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消保股投诉。经查,该专卖店为一家“某某”家私的专卖店,由于因经营上的纠纷问题,该店已于前两年基本另做其他品牌的家私生意,但没有更换门牌和营业执照名称。调解人员阐明专卖店与一般家私店的区别:专卖店的产品为特定的某一商品,与其他商品共同推销时,应履行告知义务。本案的结点是经销商的推销员在介绍家私时,没有说明这些商品不是“某某”产品,有傍名牌之嫌。造成消费者误认为自己消费的产品为“某某”商品,主要还是被投诉人未尽告知义务。调解人员提出责任应由经营者承担的观点。经调解达成协议,经销商自行退货并全额退款给消费者,由此产生的搬运费等,消费者不承担任何费用,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23000元。

2017年2月16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中心接到消费者潘某某投诉称:其在2017年2月6日到剑河县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定购一款1.40的大众双塔纳,用于出租车运营。接到车后,及时到汽修厂做喷漆,花费1000元喷漆费。之后在办理保险过程中,发现接到的车不是1.40排量而是1.60排量。遂找到剑河县某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要求退车退款,协商无果,请求市场管理部门维权。接诉后,工作人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经营者应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履行赔偿消费者78000元购车损失及1000元喷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