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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民生领域“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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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以“服务民生 护航消费”为宗旨,坚持以“打假、处劣、治虚、惩弊”为主要方向,查处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危害性大、社会舆论关注的违法案件,现选取一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雷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雷山县某某农资经营店经营不合格复合肥料案

2025年4月1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雷山县某某农资经营店经营复合肥料进行抽样,样品经黔东南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检验,其中有效磷含量、氧化钾含量和总养分三项指标不符合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不合格复合肥料是从凯里市丰乐购物中心购进的,生产厂家为重庆市某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购进数量为1250公斤,购进价格为2.78元/公斤,销售价格为4元/公斤,货值金额为5000元。截至案发时,已销售125公斤,违法所得为12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属经营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2: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施秉县某某潮品店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7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举报人称施秉县某某潮品店经营的“耐克”品牌袜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印有“NIKE”字样和“”图案的袜子产品。上述袜子经“耐克”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印有“NIKE”字样和“”图案的袜子,是从贵阳西南商贸城“某某针织店”店购进的,共购进50双,货值金额为230元 。至案发时,已销售18双,违法所得为44.6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属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3: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三穗县某某超市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2025年4月9日,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投诉举报,称三穗县某某超市经营的“云南白药”牙膏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穗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投诉举报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核查,当事人经营有“云南白药”牙膏产品。上述牙膏经“云南白药”注册商标权利人鉴别,属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牙膏还有3只未销售,货值金额为74元。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产品进货票据,也无法联系供货商,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属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的违法行为,三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4:岑巩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岑巩县某某加油站使用超期未经检定计量器具案

2025年3月17日,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岑巩县某某加油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内4台正在使用的加油机已超过检定有效期。

经查,当事人正在使用的4台加油机强制检定时间有效期至2024年12月5日。至案发时,上述4台加油机已超过检定时间有效期。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使用超检定周期计量器具的违法行为,岑巩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5: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从江县某某五金百货店经营不合格电线电缆案

2025年3月12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从江县某某五金百货店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进行抽样,样品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导体电阻(20℃)不符合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聚氯乙烯绝缘电线电缆,生产厂家为怀化市某某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型号为BLV-450/750 1×4。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电线电缆6卷,购进价格为38元/卷,销售价格为45元/卷,货值金额为27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4卷,违法所得为2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6: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施秉县某某物资仓储配送中心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地膜案

2025年4月1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施秉县某某物资仓储配送中心经营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进行抽样,样品经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其中:“厚度极限偏差、平均厚度偏差”项目不符合GB 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生产厂家为贵州某某塑胶有限公司,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4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15卷,购进价格为85元/卷,销售价格为90元/卷,货值金额为1350元。至案发时,销售11卷,违法所得为55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施秉县市场监管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7: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剑河县某某购物超市销售不合格电器产品案

     2025年3月27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剑河县某某购物超市开展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经营的延长线插座进行抽样,样品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其中:“延长线插座的结构”和“耐热”项目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

经查,当事人经营的上述延长线插座生产厂家为普宁市某某电器厂,购进单位为湖南省邵东国际商贸城某某电器批发商行,共购进上述延长线插座10个,购进价格为16.5元/个,销售价格为30元/个,货值金额为300元。至案发时已销售4个,违法所得为54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经营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产品的违法行为,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维护保养电梯案

2025年4月2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某某小区使用的电梯进行现场检查,经查看该小区2025年3月9日电梯视频监控,发现电梯维保人员在刷卡维保电梯(电梯标号11-1-1)期间,该电梯仍然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维保期间有人员乘坐该电梯。

经查,上述电梯维保单位为贵州某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至案发时上述电梯处于免费维保期。当事人的维保人员2025年3月9日,在对该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时,维保人员没有对该电梯进行停机维护保养,没有根据《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的要求,对该电梯进行逐项检查维护保养。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属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8: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查处贵州某某特产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强制性标准要求的礼盒案

2025年8月25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接到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线索显示贵州某某特产有限公司生产的“惠群贵礼”礼盒(酒+大方漆器)经抽样送检,空隙率不符合GB 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食品和化妆品》的要求,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随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经查,该批次产品生产厂家为贵州某某特产有限公司。2025年5月27日,杭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杭州市某某生活超市经营的“惠群贵礼”礼盒(酒+大方漆器)抽样送检,经检验上述产品包装空隙率实测值为60%,不符合GB23350-2021《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附2022年第1号修改单、2024年第2号修改单)空隙率≤30%的要求。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一、二款的规定,属生产包装空隙率不符合要求产品的违法行为,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和召回不合格产品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