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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2025年第一批药品安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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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邹荣钊销售假药案

2025年2月7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邹荣钊涉嫌销售假药”的案件线索移送函后予以立案调查。经查,辖区内居民邹荣钊通过现金交易和微信平台等方式对外销售用于治疗“风湿关节炎”等疾病并宣称为纯中药制剂的“颗颗药”,该药品经检验含有化学药成分醋酸泼尼松,邹荣钊销售的上述药品经认定为假药,涉案药品共计6.5kg,货值金额1959元。邹荣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构成涉嫌制售假药罪。2025年3月,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

二、台江县民华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5年2月26日,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台江县民华药店开展检查,发现其销售的处方药复方甘草片等未能提供处方,执法人员现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2025年3月25日,执法人员开展整改复查时,当事人仍未能提供所销售处方药的处方。经查,当事人共销售了复方甘草片等处方药100余个品种。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2025年6月,台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刘兴兰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24年12月6日,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农村药品安全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兴兰在自家房屋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经营的药品有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利巴韦林注射液等30余个品种。经查,当事人经营上述药品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2025年1月,雷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三穗县昕然药业大药房从无资质的单位购进药品案

2025年4月23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三穗县昕然药业大药房销售“回流药”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的案件线索,并予以立案调查。经查,三穗县昕然药业大药房销售的药品苯磺酸左氨氯地平片从不具备药品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进,护肝片、骨刺消痛胶囊、老年咳喘胶囊从零售药店购进,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合法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2025年6月,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从江县宰便镇中心卫生院(从江县宰便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使用劣药案

2025年4月12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从江县宰便镇中心卫生院(从江县宰便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开展检查,在当事人中医诊断室药柜发现超过有效期的麦冬、三七粉等中药饮片。经查,当事人在上述药品超过有限期后均存在使用情况。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的规定。2025年6月,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