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黄平县某公司采购经营未经检疫检验牛肉案
2024年11月27日,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黄平县某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调查,发现当事人于2024年9月24日所采购经营的281.25公斤牛肉,其中87公斤牛肉未能提供相应的检疫检验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的规定。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榕江县某餐饮店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食品案
2025年1月21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在“美团”外卖平台上发现某餐饮店在平台上公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显示有效期至2024年7月4日,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镇远县某幼儿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自消毒餐具案
2024年11月29日,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对某幼儿园餐饮具消毒抽检电子抽检报告两份,检验结论为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在规定时间内,该幼儿园未提出复检申请。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的规定。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黎平县某民宿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2025年3月10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食品安全日常检查时发现某民宿早餐厅取餐区柜台的第二层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亨氏番茄调味酱48袋(其中:2024.06.14生产的有43袋;2024.04.19生产的有5袋),保质期:7个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