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市场秩序,近年来,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系统以群众常用农村电器产品为重点,在全州开展农村电器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查处了一批销售假冒伪劣农村电器产品的违法行为。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曝光。
案例一:
凯里市某百货批发部销售无国家强制认证证书电器产品案
2023年12月28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隆丰商贸城某百货批发部仓库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电器产品共计814个(电磁炉234个、电热水壶580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现场查封。经查,上述814个电器无法查询到有效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器产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将未销售的产品作退回厂家处理,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凯里市某批发部销售未经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案
2023年12月23日,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凯里市环城北路某批发部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插板、开关、配电箱等电器产品共计2238个。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查,未经认证的电器产品506个,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器产品1732个,当事人构成销售未经认证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电器产品违法行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未经3C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给予没收违法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器产品1732个、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件三:
麻江县某超市销售无检验报告电器产品案
2024年12月27日,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麻江县某购物超市经营的电器等百货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电源插座3个、单相二极插头20个、床头开关11个、螺口灯座16个,现场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者检验报告复印件,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电器产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麻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镇远县某日杂百货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电器产品案
2023年12月26日,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镇远县某日杂百货店经营的电器等百货开展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万宝牌取暖器(型号:YDH-100)1个”“好怡牌鸟笼取暖器(型号:DQY-811)1个”,上述电器产品无接地保护装置,无防倾倒装置,无生产日期。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销售的取暖器无法提供由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镇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三穗县某五金店销售无检验报告电器产品案。
2024年12月25日,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电器专项整治检查,发现三穗县某五金店销售区有多种型号实木暖脚器销售:其中4台无标签标识、无中文警示标签;其余18台标签名称为中鑫实木箱式暖脚器,只标明生产地址为湖南省怀化市靖州县江东二桥,未标明生产企业。上述4台无标识电器产品为“三无产品”,其余18台标识标签不规范。三穗县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产品,执法人员现场对4台无标识标签产品进行扣押。经查,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三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黎平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电热毯案
2024年10月30日,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黎平县某超市在售的“多喜爱·调温型电热毯”开展监督抽查。经检验,产品结构、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不符合GB 4706.1-2005、GB 4706.23-2007标准要求。于2025年1月8日,执法人员现场对4 个“多喜爱·调温型电热毯”进行扣押,涉案货值金额768元(含抽样2个,共计6个,单价128元/个)。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电热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件七:
从江县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球泡灯案
2023年12月15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钻石款系列球泡(型号:48WE27 220V~50HZ 6500K,商标:卡迪之光,生产厂家:广东岩羊照明有限公司,执行标准:GB24906-2010、GB30255-2019、GB17625.1-2012)进行抽样送检。经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不符合项目为谐波电流(增加线路风险,导致过热和火灾风险)。2024年1月19日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在复检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定,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八:
榕江县某某销售无检验报告电器产品案
2025年1月7日,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开展低压电器产品专项检查时,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榕江县新城区三水榕城2号楼门面某处发现有以下产品:①绣虎插线板10个;②科豹多功能专用线9根;③新韶光高性能电热管15个;④室内加热器2个;⑤电暖器2个;⑥安全帽2个。当事人均未能提供上述批次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及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未能查询上述商品强制性认证相关信息,其中电暖器、安全帽未标注生产厂家等信息。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及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九:
岑巩县某五金店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插座板案
2024年1月15日,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岑巩县某五金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26个插座板未设置保护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经调查,该批次产品未建立采购及销售台账,上述插座板执行标准已被公告废止,且插座均未见保护门和其他防触电保护措施。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岑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十:
黄平县某超市销售不合格电器产品案
2024年4月10日,根据《2024年黔东南州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方案》要求,黄平县市场监管局对黄平县某超市经营的恒申牌延长线插座(型号:HS-6601)开展监督抽查。经贵州省机械电子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检验,该批延长线插座结构不符合GB/T2099.1-2008、GB/T2099.7-2015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该批次涉案延长线插座产品共计15个,货值金额48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黄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