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裁决作出机关 | 裁决文号 | 裁决时间 | 案件名称 | 请求人名称 | 被请求人名称 | 主要事实 | 行政裁决结果 | 行政裁决履行方式及期限 | 备注 |
1 | 黔东南州知识产权局 | 黔东南知法裁字〔2025〕1号 | 2025年3月31日 | 黔东南州苗乡绣民族服装有限公司与丹寨县苗家艳盘发店之间的“一种多功能绣花架”(专利号:ZL 202221386686.9) 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 | 黔东南州苗乡绣民族服装有限公司 | 丹寨县苗家艳盘发店 | 请求人就涉案专利于2022年6月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实用新型专利保护,2022年9月9日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请求人在抖音发现被请求人发布网络销售广告,销售涉嫌侵犯其专利权的产品,遂请求我局处理,要求被请求人停止一系列侵权行为。我局于2025年1月14日立案并指定3名办案人员开展调查。经过调查核实,并对涉案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进行全面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没有包含涉案专利全部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因此,被请求人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未侵犯涉案专利权。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合议组一致作出驳回请求人请求的行政裁决。 | 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