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黔东南州2024年第一批农村药品安全巩固提升行动典型案例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一、剑河县杏发中西药店销售劣药案

2023年11月,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线索称剑河县杏发中西药店销售给国先生(诉求人)过期龟甲胶。经查,剑河县杏发中西药店销售的龟甲胶有效期至20197月,截至案发,已超过有效期限四年。该药店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2024年1月,剑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贵州省骑云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诚信药店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案

2023年12月,黄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贵州省骑云来医药零售连锁有限公司诚信药店开展日常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头孢拉定胶囊、盐酸左氧氟沙星片的销售处方记录。经查,该药店未凭处方销售上述处方药。该药店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1月,黄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从江县谷坪乡卫生院使用劣药和购进药品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3年12月,从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开展药品监督检查时,在从江县谷坪乡卫生院药房药架上发现超过有效期药品。经查,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药品“中智”丹参破壁饮片(生产日期:2020年09月23日,保质期:36个月)、“百灵鸟”骨力胶囊(生产日期:2021/12/15,有效期至:2023/12/14)。截至案发,上述药品分别超过有限期限94天、12天,且当事人购进“中智”丹参破壁饮片未核实供货单位的资质和未执行药品购进验收制度,未建立使用台账,购进“百灵鸟”骨力胶囊未保存进货单据。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以及《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2024年2月,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黔东南州喜来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榕江慧美分店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案

2024年1月9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到黔东南州喜来乐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榕江慧美分店检查,发现该药房在销售处方药时,没有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执法人员于2024年1月26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未整改,仍然存在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审核销售处方药氨溴特罗口服溶液。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的规定。2024年2月29日,榕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黔东南州嘉林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图店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案

2024年3月1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在店内检查中发现有药品货架柜内有第三类医疗器械“洪达”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当事人无法提供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许可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经查,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1月和2月分2次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上述医疗器械共计1980,且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和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的违法事实。2024年4月19日,从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三)、第八十九条第二项(二)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雷山经方苗医馆(龙道书)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销售药品案

2023年12月,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与雷山县公安局对雷山经方苗医馆(龙道书)开展联合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后面设置的诊疗室中药柜摆放有:铁骨丸、铁骨1号、铁骨2号,经营场所内摆放有:痔疮膏、咽炎药、鼻炎药、痛风丸、毒虫水。经查,当事人销售的药品是根据配方自行配制并销售的,且当事人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2024年4月19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施秉县好优多购物广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

施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线索,于2024年3月12日到施秉县好优多购物广场开展现场核查经查,当事人购进15盒汉邦染发膏[昌义汉邦护理染发膏(栗棕色)]无法提供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且产品标签的注意事项未按照《化妆品安全技术规范》(2015版)关于警示语标示内容的要求进行全面标注,当事人未能提供购进化妆品时开展进货查验的相关资料。当事人未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经营化妆品和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202449日,施秉县市场监管局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