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公示公告

关于对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字号:[ ]  [我要打印][关闭] 视力保护色:


黔东南市监处罚〔202211

当事人: 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2260008279419XF             住所(住址    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一期7幢3层3-301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冯光国  

2022年4月15日,当事人向我局反映,2019年8月29日在我局办理的公司变更登记提供了虚假材料,请求市场监管部门撤销登记。接到当事人的反映后,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对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3年12月3日经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原黔东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2019年8月29日,当事人为了经营需要,向我局提交变更登记申请,变更事项主要为经营地址和增加注册资本,经营地址由原来的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凯里市宁波路南侧、腾龙酒店坐标广场C幢2单元15层1号变更为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凯里市温州大道6号凯里国际商贸城一期7幢3层3-301号;注册资本叁佰万元变更为陆仟万元,并向我局提交了变更所需的《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办公室租赁合同》等材料,我局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我局于2019年8月29日核准了当事人的变更申请,并核发《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和新的营业执照经核实,当事人在申请办理上述变更登记事项中,并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罗承扬、谢发明、马海黎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在股东会议上面签署其姓名,申请人提交的经全体股东签名的《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系伪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2022年4月15日向我局提交《关于主动向州市场监管局交待公司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的说明》,证明2019年8月29日增加注册资本登记所提交的《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系伪造,主动坦白承认违法事实。

2.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股东之一刘桂芝询问调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事项中,并未依法召开股东会,公司股东罗承扬、谢发明、马海黎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也未委托他人在股东会议上面签署其姓名,申请人提交的经全体股东签名的《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系伪造当事人对提交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违法行为供认不讳。

3.罗承扬、谢发明、马海黎3股东出具的《证实材料》证明当事人没有召开股东会,股东罗承扬、谢发明、马海黎本人没有也未委托他人在《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签署姓名的事实。

4.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明由于当事人伪造《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取得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侵害了股东罗承扬、谢发明、马海黎的合法权益,被侵害人于2022年1月7日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凯里市人民法院以“ [2022]黔2601民初3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2019年8月29日《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本证据与当事人陈述的违法事实相一致。

5.《黔东南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档案》(变更)档案证明当事人提交虚假《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2份材料后取得变更登记的违法后果。

以上证据和笔录分别有相关当事人签名或盖章认可。

2022429日,本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黔东南市监罚告〔202211,告知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截至2022510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提供虚假《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黔东南州川黔劳务有限公司股东会决议》登记材料取得公司变更登记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主动向登记机关告知违法行为,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观上有改正违法行为意愿,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七)行政处罚裁量情形。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之规定经综合裁量,依法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州府路支行,帐号:52001663636058525258,收款人: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财政局。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黔东南州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凯里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黔东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511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