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凯里市火车站码头山庄餐馆加工销售野生水产品案
基本案情:2021年11月1日,凯里市市场监管局联合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对位凯里市火车站码头山庄餐馆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该餐馆营业场所鱼池内发现鳜鱼43尾、蛇花鱼20尾,经现场称重鳜鱼13.5斤,蛇花鱼1.9斤,当事人未能提供相关购进证明。经凯里市农业农村局现场鉴定并出具《凯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对凯里市火车站码头山庄餐馆涉嫌销售野生水产品的认定意见》,上述两种鱼类为野生鱼,货值金额为1715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收购、销售长江重要支流渔获物的违法行为。根据《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剑河县天怡渔村餐饮店虚假宣传案
基本案情:2021 年 12 月 8 日,剑河县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剑河县天怡渔村餐饮店在经营时,向客人宣称经营的大口鲇鱼是从长江支流捕获的野生鱼。接到举报后,该局立即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发现剑河县天怡渔村餐饮店鱼池中养有江团鱼 2 条,鲟鱼 1 条,黄颡鱼 26 条,大口鲇 1 条。检查中,当事人提供了前述鱼类的购进票据和索取的供应商资质证明。经剑河县农业农村局现场对被举报的大口鲇鱼鉴定,并出具《认定意见书》,鉴定结论为:从鱼的外观来看,该鱼不是野生鱼类,符合溯源印证事实。经剑河县市场监管局调查,当事人宣传是野生鱼的大口鲇货值金额为770 元。
法律依据及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点规定,构成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第一款的规定,剑河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