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落实打击侵权假冒工作决策部署,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坚持依法治理、打建结合、统筹协作、社会共治原则,依法严厉打击侵权假冒违法行为。现对部分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龙细平销售侵犯“口味王”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龙细平(锦屏县车来了生活用品店经营者)销售的青果槟榔(金风玉露)、食用青果槟榔(金钻口味王)为侵犯“口味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构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销售侵犯“口味王”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锦屏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食用青果槟榔(金风玉露)110小包、食用青果槟榔(金钻口味王)200包,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贵州康健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贵州康健老百姓大药房有限公司韶山南路店在未取得老百姓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针对“老百姓”注册商标使用权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与注册商标权人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领域突出使用“老百姓”或其近似字样,构成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处以人民币46720.88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黎平县尚重加油站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黎平县尚重加油站于2020年11月18日购进购进10吨0号车用柴油,经执法人员抽检,该批车用柴油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黎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500.00元,罚款人民币23625.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陈晓川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陈晓川于2021年7月25日购进标称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30瓶),并通过网络联系到凯里本地收购酒商进行销售。经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委托贵州省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违法销售的“飞天”牌贵州茅台酒进行辨认,其中10瓶“飞天”牌精品贵州茅台酒为假冒茅台酒。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凯里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10瓶“飞天”精品贵州茅台酒 ,罚款人民币3299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雷山县永青水钢批发部加工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基本案情:当事人雷山县永青水钢批发部2021年5月27日加工销售的混凝土用热扎带肋钢筋,经抽检,重量允许偏差、最大力总延伸率等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属于不合格产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2021年6月21日,雷山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