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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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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民生领域广告监管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黔东南州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广告监管执法,依法严厉打击社会反映集中、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医疗、食品药品、房地产等民生领域虚假违法广告行为,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例,有效规范了黔东南广告市场秩序。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以案释法、警示教育和舆论监督作用,现将10起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一、贵州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发布违法房地产广告案

当事人未取得房地产项目预售许可情况下在凯里市城区多个户外地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广告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前期存在同类违法行为属地市场监管局多次责令改正但其整改不到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五条第(四)“凡下列情况的房地产,不得发布广告:(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发布房地产广告的行为。依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2024年9月,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凯里市某图文广告部未核对广告内容制作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受凯里市某珠宝店委托制作印制含有“首家推出买克重黄金免工费的模式”和含有“买首饰首选某珠宝”内容的广告。且凯里市某珠宝店无相关证据和依据支撑上述“首家”“首选”绝对化宣传用语,无法提供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证明材料。当事人作为广告制作者,未审核广告内容,制作含绝对化用语的违法广告,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和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核对广告内容制作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1月,黔东南州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对凯里市某珠宝店发布该违法广告的行为亦给予了行政处罚。

三、贵州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食品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宣传推销“某某山茶籽口服油”产品在其抖音号发布视频作品,内容有“#降血脂#润肠通便#”,该产品主要是由油茶籽冷压榨、精炼成的口服油,属于食品,并不具备这些功效,且提供不出相关证明材料和依据,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构成发布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2024年4月,从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贵州某商业供应链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当事人凯里市市场张贴含有“投资回报分析:例如您投资农产品综合批发市场的猪肉摊,总价约为12万元,在不计算租金逐年递增的情况下收益如下……的宣传广告存在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情况。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2024年2月,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五、贵州省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在其公司进口右侧上方镶嵌有“贵州省某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字样,下方镶嵌有“省级采购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字样,当事人未能提供其系省级采购装配式建筑生产基地的相关证明材料。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2024年7月,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六、黔东南某置业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案

当事人地产项目的户外广告、室内灯箱、户型图发布有“平层,93-140㎡,小面积,高赠送,大空间”“跃层,115-139㎡,上下双主卧,让生活多一层空间”“凯里首家买一层享两层,最高赠送60㎡”的内容。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和发布房地产广告未表明建筑面积的违法行为。2024年3月,凯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七、丹寨县某理疗养生中心发布普通用品使用医疗用语广告案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销售“特效脚气抹剂”,为了提高曝光度及销量,在介绍该产品的标题和详情页中,标注了“对脚气病有奇效,第一次见效、三到五次可以痊愈”等功效内容,而实际销售的产品并不具有这些功效,容易对消费者购买行为产生影响。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4年4月,丹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八、贵州黎平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广告案

当事人为了提高本公司的房产销售量,在黎平县城区户外发布内容为“...千万别买降价盘,突然降价销售=资金不足+产品缺陷,坚决维护价值体系,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打造高品质宜居社区,黎平某楼盘降价意味减配降低居住品质、可能会有烂尾风险、无法保障业主的利益、业主圈层质量无法保证...”的房地产广告,其内容存在贬低同行其他楼盘的含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之规定,属于发布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的违法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4年6月,黎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九、剑河县某珠宝店发布虚假广告案

当事人为提升自身品牌的知名度和曝光度,在其微信公众号首页的公众号简介中发布“周大生:全国钻石销量第一”广告宣传内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全国钻石销量第一”的真实性,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4年9月,剑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十、贵州某生态农业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案

当事人在其经营的百香果宣传单中发布有“贵州榕江种植百香果富含黄酮成分,尤其是种子中可达到4-6MG/G,其含量与铁皮石斛等中药材相当,因此食用百香果可起到药食同补的功效。(黄酮类化合物是天然抗毒素或抗氧化剂,具有清除活性氧,改善内皮功能障碍、扩张血管、降低血压的功效)”字样的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广告,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2024年10月,榕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