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根据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按照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的工作要求,今年6-9月期间,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法颁布实施30周年系列宣传活动,旨在加强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宣传倡导,厚植公平竞争社会文化,不断扩大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政策影响力,引导全社会形成公平竞争的良好风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30周年宣传活动安排,下面,我组织大家一起学习《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内容。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列举了以下7种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商业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商业诋毁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七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定义及处罚
(一)什么是商业混淆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足以引起购买者误认其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的联系。
实施违法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并视违法经营额度处以不同金额罚款: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什么是商业贿赂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竞争优势,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交易相对方工作人员、交易相对方委托人或单位、对交易有影响的单位或个人。
经营者通过商业贿赂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什么是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是指经营者对其商品的质量、性能、功能、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经营者构成虚假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什么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或违反保密义务、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什么是商业诋毁行为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经营者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什么是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不正当竞争有奖销售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地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上的利益时,有奖销售信息不明确,影响兑奖、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或者抽奖式有奖销售超过5万元的行为。
经营者实施不正当有奖销售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什么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
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利用网络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或者其他方式,实施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经营者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